美國SEC章程規則

1933年的美國「證券法」首先要求上市公司向投資者披露特定信息。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創立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並授權該機構監督和監管國內的證券業。1939年的「信託契約法案」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招股說明書內容的權力擴大為債券和票據。在此之後的1940年,「投資公司法」對共同基金等投資公司進行了監管。所有這些法律和修正案都包含招股說明書內容和交付的規則。

優惠文件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在美國出售證券的公司進行註冊。作為初始註冊過程的一部分,他們必須提交招股說明書。初次註冊後不久,這些文件將向公眾開放。招股說明書可稱為「要約文件」,特別是關於債券和股票發行。提交初始登記的初步招股說明書可能不包含價格信息或要發行的證券總額。在註冊聲明最終確定後,投資者可以獲得新的完整招股說明書,並詳細了解投資情況。

交付格式

1933年「證券法」第A節第10段將招股說明書定義為不僅是正式的書面發行,而且還是提供出售擔保的任何通告,廣告或信件。該定義也適用於通過無線電或電視廣播的通知或廣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定了招股說明書中必須包含的信息,法律明確規定,除非已提交註冊聲明,否則不能向潛在投資者提供招股說明書。

內容

招股說明書提供了公司業務的快照以及有關其財務狀況的詳細信息。就股票而言,發行的股票數量連同價格都包含在招股說明書中。提交債券發行的招股說明書詳細說明了如何使用資本,並對投資者的相關風險進行了評估。SEC規則還要求招股說明書中包含的信息是最新的。

共同基金

共同基金招股說明書必須符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定的特定規則。共同基金招股說明書涉及投資者基金的目標和策略,風險和表現。有關所有成本的詳情,例如管理費用及開支,以及管理基金的人士均包括在招股章程內。2009年生效的規則要求共同基金在招股說明書開頭提供詳細說明此信息的摘要。2009年修正案還指出,該相關信息無需在文件的其他地方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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