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SEC章程规则

1933年的美国“证券法”首先要求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特定信息。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创立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并授权该机构监督和监管国内的证券业。1939年的“信托契约法案”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权力扩大为债券和票据。在此之后的1940年,“投资公司法”对共同基金等投资公司进行了监管。所有这些法律和修正案都包含招股说明书内容和交付的规则。

优惠文件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在美国出售证券的公司进行注册。作为初始注册过程的一部分,他们必须提交招股说明书。初次注册后不久,这些文件将向公众开放。招股说明书可称为“要约文件”,特别是关于债券和股票发行。提交初始登记的初步招股说明书可能不包含价格信息或要发行的证券总额。在注册声明最终确定后,投资者可以获得新的完整招股说明书,并详细了解投资情况。

交付格式

1933年“证券法”第A节第10段将招股说明书定义为不仅是正式的书面发行,而且还是提供出售担保的任何通告,广告或信件。该定义也适用于通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的通知或广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了招股说明书中必须包含的信息,法律明确规定,除非已提交注册声明,否则不能向潜在投资者提供招股说明书。

内容

招股说明书提供了公司业务的快照以及有关其财务状况的详细信息。就股票而言,发行的股票数量连同价格都包含在招股说明书中。提交债券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详细说明了如何使用资本,并对投资者的相关风险进行了评估。SEC规则还要求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信息是最新的。

共同基金

共同基金招股说明书必须符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的特定规则。共同基金招股说明书涉及投资者基金的目标和策略,风险和表现。有关所有成本的详情,例如管理费用及开支,以及管理基金的人士均包括在招股章程内。2009年生效的规则要求共同基金在招股说明书开头提供详细说明此信息的摘要。2009年修正案还指出,该相关信息无需在文件的其他地方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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