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 :
印度表示,聯合國安理會在採取任何其他手段之前,需要更頻繁地向國際法院求助,以促進國際爭端的司法解決。
印度常駐聯合國代表團一等秘書/法律顧問葉德拉·烏馬桑卡(Yedla Umasankar)周五表示,聯合國主要司法機構國際法院(ICJ)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發揮著重要和至關重要的作用。通過裁定國家間的爭端來保障安全。
「各國有義務通過和平手段解決爭端,這是……《聯合國憲章》的基本原則之一。《憲章》第三十三條進一步加強了這一義務,並為爭端各方提供了自由選擇的手段,」烏馬桑卡說。
烏馬桑卡爾在聯合國第六委員會關於加強聯合國憲章和加強聯合國作用的大會第六屆會議上說,「安全理事會需要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六章更加頻繁地訴諸法院。在訴諸任何其他手段之前,促進司法解決國際爭端。」
《聯合國憲章》第六章涉及和平解決爭端,第33條規定,任何爭端當事方如繼續下去,有可能危害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則首先應通過談判尋求解決辦法,調查,調解,和解,仲裁,司法解決,訴諸區域機構或安排或他們自己選擇的其他和平手段。它還指出,安全理事會應在必要時呼籲當事各方通過以下方式解決爭端:這樣的手段。
烏馬桑卡爾還說,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是安理會的首要責任,安理會在履行職責時必須代表所有聯合國會員國採取行動。在某些情況下,安全理事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授權制裁,在這種情況下,制裁可作為維持和平與安全的重要工具。 「不應將它們用作懲罰性措施。只有在被使用時,它們才可以達到目的。」 《聯合國憲章》的規定,並且不違反國際法原則。」
他補充說,安全理事會現在越來越多地對個人和實體實施有針對性的制裁。 「我們還注意到該報告,即安全理事會已採用例外規定,各州可向有關制裁委員會發出信號,表示它們打算授權以各種基本和非常費用使用凍結資金。我們認為,豁免應受受影響國家的要求或任何國家的代表。」
他說,印度注意到大會和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協助受到《憲章》第五十條所指制裁影響的第三國方面發揮的作用。他說:「但是,我們呼籲上述機構在協助受災第三國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印度還注意到秘書處為協助受制裁影響的第三國作出的安排。他說,秘書處將在探索切實可行的措施以協助受影響的第三州方面發揮建設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