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說,SEBI 的新除名規則並沒有解決房間里的大象問題

促銷員的指示性價格

退市過程通常始於收購方,通常是發起人,寫信給董事會將公司私有化。 根據新規定,收購方現在需要首先通過證券交易所發布初步公告。

公告將需要包含一個指示性價格——收購方提供的高於底價的價格。 到目前為止,發起人會向董事會表明他們願意提供的價格。 監管機構現已將其列為法定要求。

規則說,指示性價格可以在股東的投標期開始之前向上修改。 如果通過反向建倉過程發現的價格低於指示性價格,則以後者為準進行退市。

「實際上,簿記價格往往遠高於指示價格。 到目前為止,發起人只用它來管理股東的期望,」拉加尼說。

在混合中獲取 ID

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副教授 Umakanth Varottil 去年在 BloombergQuint 的專欄中表示,退市要約是發起人和少數股東利益衝突的縮影。 他曾指出,與 SEBI 有關收購的規定不同,沒有監管要求董事會組成獨立董事委員會或董事就退市要約向股東提出建議。

「這可以說使獨立董事在退市中的作用相當不成熟,並限制了少數股東讓董事——無論是獨立的還是其他的——對其行為和疏忽負責的能力,」瓦羅蒂爾說。

監管機構現在已經解決了這個差距。

公司董事會現在將被要求成立一個獨立董事委員會,該委員會必須就退市提案提出合理的建議。 獨立董事的投票方式也需要向公眾披露。

更嚴格的時間表

另一個有用的變化涉及澄清除名過程中各個步驟的時間表。

到目前為止,規則禁止公司在回購或優先配股後退市,但沒有規定任何時間表。 修訂後的規則現在在這兩種情況下都規定了六個月的時間段。

此外,退市須在首次公告後21日內獲得董事會批准。

最後,監管機構還讓某些公司更容易退市。

如果上市子公司根據安排計劃成為其上市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則上市子公司的退市將免除反向簿記建立要求。 母公司和子公司需要在同一業務範圍內才能申請此豁免。

該決議將需要股東批准。 上市子公司公眾股東所投贊成票應至少為反對票數的兩倍。 此外,上市母公司的大多數公眾股東將需要批准該提議。

Total
0
Shares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