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股票賬戶是什麼意思,出借賬戶違法么

最近金融圈爆出著名影視演員黃曉明涉嫌「操作股票」,其工作室隨後發表聲明稱「虛假消息系某些別有用心者自中國證監會某市場禁入決定書內容(被禁入對象:高某)杜撰而來」,表示黃曉明未曾受過任何與股票有關的處罰,亦未介入過任何與股票有關的調查。這應該是因黃曉明證券賬戶出借惹的禍。那麼不明真相的小夥伴就不明白了,股票賬戶出借是什麼意思,出借個人證券賬戶要承擔什麼法律風險和責任呢?下面就讓小編一一給大家講解。

此前中國證監會就曾公布過《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關於懲治部分機構和個人藉助信息系統為客戶開立虛擬證券賬戶,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出借本人證券賬戶等,代理客戶買賣證券的違規違法行為:

中國證監會

2015年7月12日

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

一段時期以來,部分機構和個人藉助信息系統為客戶開立虛擬證券賬戶,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出借本人證券賬戶等,代理客戶買賣證券,違反了《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關於證券賬戶實名制、未經許可從事證券業務的規定,損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擾亂了股票市場秩序。近日隨著市場回穩,這些違法現象又出現了捲土重來的勢頭,可能再次危及股票市場平穩運行,必須予以清理整頓。現就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證監局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關於加強證券公司信息系統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證監辦發〔2015〕35號)要求,督促證券公司規範信息系統外部接入行為,並於2015年7月底前後完成對證券公司自查情況的核實工作。

中國證券業協會從2015年8月份開始,依據其《證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統評估認證規範》,認真開展相關評估認證工作。

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按照《證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嚴格落實證券賬戶實名制,進一步加強證券賬戶管理,強化對特殊機構賬戶開立和使用情況的檢查,嚴禁賬戶持有人通過證券賬戶下設子賬戶、分賬戶、虛擬賬戶等方式違規進行證券交易。

三、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及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在為客戶開立證券賬戶時,對客戶申報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保證同一客戶開立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姓名或者名稱一致。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對通過外部接入信息系統買賣證券情形,證券公司應當嚴格審查客戶身份的真實性、交易賬戶及交易操作的合規性,防範任何機構或者個人借用本公司證券交易通道違法從事交易活動。

四、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等相關方,直接或者間接違法從事證券活動的,應當清理整頓。中國證監會《關於加強證券公司信息系統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發布前的存量可以持續運行,按照有關規定逐步規範,但不得新增客戶、賬戶和資產。

五、證券投資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守證券賬戶實名制要求開立證券賬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不得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證券。

六、對違法從事證券活動的行為,中國證監會將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七、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借股票賬戶違法么?

從上面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不得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證券。否則將違反證券法。

那麼黃曉明出借給人賬戶委託他人代理交易這一行為雖然並未構成行政違法,但仍然是對證券法中有關賬戶實名制要求的「越界」。

早在今年6月15日,中國結算曾發布《關於對證券違法案件中違反賬戶實名制行為加強自律管理的通知》,稱為進一步加強賬戶管理,將對證券違法案件中違反賬戶實名制管理的相關當事人,除採取註銷賬戶、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將同時採取一定時期內限制新開賬戶、列為重點關注對象等處罰措施。

通知規定,對證監會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中「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和出借本人證券賬戶」的主體,中國結算將採取為期6個月的限制新開證券賬戶措施,限制新開戶措施期滿後的12個月內,涉案主體申請新開證券賬戶的,須至證券公司臨櫃辦理。同時證券公司應嚴格審核,審慎開戶。而黃曉明等14名自然人在該案中顯然符合這一情形。

一位接近監管層的私募人士表示,由於黃曉明作為公眾人物,其將證券賬戶交由他人管理最終被用於市場操縱行為的「示範效應」容易帶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監管層雖不對其採取行政處罰,但仍然應當從嚴採取相應的自律監管等懲戒措施。

出借賬戶的資金、違法所得應該怎麼處理,會被沒收嗎?

雖然黃曉明的賬戶「參與」到了精華製藥的操縱案中,但從處罰決定書釋放的案件細節來看,黃曉明連同委託給高勇「管理」的14個自然人賬戶持有者並不涉及違法認定,也無需在該案中承擔相關責任。

「黃某明、張某霞與高勇的關係是證券交易代理行為,即將賬戶委託交由高勇『打理』,而高勇在『打理』過程中出現了違法行為,而黃、張兩人並不知情,屬於證券交易代理中的『善意第三人』情形。」律師表示,「在將賬戶委託給高勇管理這個行為發生上,黃、張並不能預測也不知道高勇可能進行違法活動。」

不過圍繞該案的另一爭議,是證監會作出高達18億元罰沒決定後,黃曉明等人的賬戶中可能存在的違法所得是否會被一併遭到沒收,據證監會披露,高勇獲利載體體現為賬戶組,即部分違法所得將在包括黃曉明等人的證券賬戶內。「違法所得是違法行為產生的收入,這部分收入無論在哪個載體,是否轉移,都會被進行相應的追討。」律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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