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個人擔保人那裡追討不是小菜一碟

Anil Ambani、Venugopal Dhoot、E Sudhir Reddy、Kapil Wadhawan 和 Sanjay Chhabria 是向其公司提供個人擔保、違約並現在面臨破產解決程序的幾家商業促進者之一。

截至 3 月,全國公司法庭有 116 份此類破產解決申請正在審理中。 很多都一年多了。 現在,由於最高法院的判決,它們可以被激活。

5 月 21 日,法院維持了一項政府通知,該通知允許債權人追查個人發起人和其他人作為向破產公司提供的貸款的擔保人。

ASA Legal 合伙人 Harish Chander 表示:「在決議計劃獲得批准的情況下,貸方將認真嘗試收回款項。」

也就是說,這並不容易。

破產和破產法規定了向個人擔保人追償的兩步程序。

首先,債權人有 180 天的時間來協商還款計劃的解決過程。 通常的要素——暫停、決議專業人員、債權人委員會等——在這個階段發揮作用。

如果在 180 天內沒有確認任何計劃,那麼債權人可以對個人擔保人發起破產程序。 根據第 21 條,也可以觸發破產程序

據法律專家稱,針對個人擔保人的破產程序將充滿實際和法律挑戰。

在實踐方面,追回將取決於貸款人多年來對個人擔保人的資產進行的盡職調查。 專家告訴 BloombergQuint,這並不嚴謹。

如果這些資產已被個人擔保人轉讓,則會出現法律挑戰。

Khaitan & Co. 的合伙人 Kumar Saurabh 指出,這並不嚴謹。 他說,這是因為個人擔保被視為善意協議,更多地被視為一種威懾。

因此,Saurabh 指出,雖然這些協議得到了妥善記錄,但可能並未持續對擔保人的資產進行盡職調查,以確保發起人的個人資產在主要借款人違約時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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