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債券可能會籌集所需的資金,但其成本超出了利息支付的範圍。發行人在投資活動,債券募集資金的使用以及對債券投資者的負債方面受到若干限制。雖然發行債券可能是實現業務目標的正確決定,但債券發行人應該了解他們在整個流程中的責任。
發行者
該債券發行人尋求通過發行債券借錢。債券是債務債務,因為發行人在發行人在到期日將資金返還給原始投資者之前的一段特定時間內從投資者處獲得資金除了將資金支付給原始投資者之外,發行人通常會向投資者支付額外的金額,作為借入資金特權的補償 – 稱為利息。其他債券並不向投資者提供利息,而是以面值折扣出售。發行人可以是個人,公司或公共實體,所有這些都希望從投資者那裡籌集資金。
投資者的觀點
與債券投資者不同,股票投資者不會因為通過所購股票獲得所有權而獲得償還。如果股票發行人的經營或公司失敗,擁有股份的人將會看到他們的投資受到相應影響。另一方面,債券投資者期望償還他們的投資,無論發行人的總結如何。
權力的局限
為了確保發行人對債券發行的投資資金不做任何罔顧後果,投資者通常會放置 對發行人的限制。債券產生的資金通常用於特定目的。這限制了發行人的業務活動,如果它將發行人提交給後來被證明不是最理想的策略,則可能導致負面後果。一個市政府發出債券的一條新的高速公路,例如,不能即使後來決定了後一種方法更好地服務於當地居民重新分配為公共交通的資金。
負債
如果投資失去,股票投資者通常沒有法律追索權; 這不是債券發行的情況。債券發行人有責任在不幸的事件中向貸方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