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讀:記名股票如何完成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讀:該條文的立法目的是規範記名股票的轉讓方式及變更股東名冊的時間限制。

股票是股東所有權憑證的載體,股票是可以自由轉讓,但股票股票轉讓的方式受到法律的明確限制,記名股票的持有人轉讓股票只能通過背書的方式進行。背書完成後還要對股東名冊進行變更,變更股東名冊是為了確認記名股票受讓人的新股東身份。

為了確保持有人在股票轉讓過程中的權利,立法對股東名冊的變更時間做了限制性規定,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立法規定不允許進行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的,這種限制主要是為了保護原股票持有人的決策權和股利獲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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