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该条文的立法目的是规范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及变更股东名册的时间限制。
股票是股东所有权凭证的载体,股票是可以自由转让,但股票股票转让的方式受到法律的明确限制,记名股票的持有人转让股票只能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背书完成后还要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变更股东名册是为了确认记名股票受让人的新股东身份。
为了确保持有人在股票转让过程中的权利,立法对股东名册的变更时间做了限制性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立法规定不允许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这种限制主要是为了保护原股票持有人的决策权和股利获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