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i讨论涵盖市场份额数学和批准方式的电信许可合并规范改革

新德里 :
为了改革电信许可转让和合并的规范,Trai周五建议,在确定移动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市场份额时,应同时考虑用户群和收入,但在计算其他服务的市场份额时,应仅考虑收入像国内和国际长途电话。

行业监管者还建议,在国家公司法法庭点头之后,目前允许在不同服务区域转让/合并许可证的一年时间表应排除公司花在进行最终合并的诉讼上的时间。延迟。

Trai建议,关于许可证转让/合并的准则不应“硬编码”(即明确指定)频谱上限。它说,它应该与许可证的相关条款联系起来。

在2019年5月电信部门征求其关于简化批准和快速跟踪的意见之后,印度电信监管局(Trai)现在已发布其有关改革电信许可证转让和合并准则的建议。

Trai的建议范围从市场占有率数学到批准时间表和其他术语。

Trai指出,应该从十年前的12-14家服务提供商到现在的四家运营商的市场整合,国家数字通信政策对快速批准的强调以及对合并的延迟进行记录的背景下看待准则。

“当局建议,为计算NSO(网络服务运营商)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如果NSO是一个网络运营商,则应将与其关联的VNO(虚拟网络运营商)的市场份额增加到NSO的市场份额中。 VNO的发起人。” Trai说。

虚拟网络运营商可以提供电信服务,例如移动座机,互联网,但只能作为成熟的电信运营商的零售商。

“为计算一年(即在法庭/公司法官批准后在不同服务区域内转让/合并各种许可所允许的时间段),在进行任何诉讼时所花费的时间,并据此最终批准了合并拖延,应排除在外。”

这将保护电信运营商在法庭上寻求补救的权利,并确保一年的期限不会因公司在法庭上未决问题而过错而成为多余,这是Trai引用的利益相关方之一。已提交。

收购指南的另一条规定可以豁免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大量股权/交叉持有条款,因此应予以修改,以使该豁免仅适用于直至许可被记录在案的转让/合并。 Trai推荐使用许可方(电信部门)。

它还建议在服务如接入,互联网和VSAT的情况下,应同时考虑订户数量和经调整的总收入(AGR),以确定市场份额。并且应仅考虑AGR来确定其他服务(如国内和国际长途电话以及国际私人租赁线路的转售)的市场份额。

主管部门建议,指南应明确提及,在支付市场确定的频谱价格后,该频谱将被视为自由化,即技术中立。

Trai还重申了其较早的建议,即如果转让公司持有已按入场费转让的频谱的一部分,则合并结果的实体应负责从转让人公司支付的入场费中为转让的频谱支付差额。电信部(DoT)批准转让/合并的日期。

“但是,在增加支付差异金额的需求时,DoT应从NCLT批准之日起计算暂定需求,并在批准合并批准后,应根据授予的日期重新计算实际的差异需求。已付的多余款项……(如有)应退还给受让公司/结果实体或与其他应付款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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