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2年4月以400万卢比的价格出售了一块土地。我将这笔款项存入了资本收益帐户。我在2012年6月预订了两套公寓,每套价值300万卢比,将于2014年12月竣工。我还获得了200万卢比的贷款,以支付差额费用。资本利得帐户中的钱已扣除,但单位建设已被推迟。由于该建筑物在三年内没有以我的名义注册,我是否需要支付资本利得税和罚款?
-奈良
假设您在2012年4月出售的土地是长期资本资产(由您持有超过36个月),并且在2013财年主张根据所得税法第54F条获得豁免。
我们了解到您在2012年6月预订了两个住宅单位。应注意的是,根据上述豁免规定的条件,净对价应投资在“住宅”(简称“新房”)中,而不是实际上,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或建造另一所房屋(新房屋除外),则免税额将被撤销。一些司法判例裁定,相邻的两个公寓可被解释为“一处住宅房屋”。基于某些参数,例如公用厨房和起居区,并允许豁免。但是,这是特定于事实的,并非没有诉讼。因此,请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评估此方面。
在建造时机上,豁免的条件之一是被评估人自出售之日起三年内建造新房。通常,根据事实,即使没有对财产进行注册,建造工作的完成与所有权的收取(支付全部对价)一致。但是,根据纳税人的意图,最初的竣工日期,建筑商在施工结束时的延误超出了受评估人的控制等因素,一些司法判例已经允许豁免,即使房屋未在三年内完工也是如此。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大部分款项。但是,这也是特定于事实的,并非没有诉讼。
您可以根据对案件事实和可用司法判例的分析来担任职位。进行任何审查时,您有责任证明您的案件以及相关的书面证据。
Parizad Sirwalla是毕马威印度公司全球税务服务合伙人兼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