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印度公司合資企業對外國直接投資的限制的新準則

新德里 :
為了緩解外國資金向合法商業活動的流入,政府可能會很快放鬆對印度公司的合資企業或全資子公司的外國直接投資的限制,而不將此類投資歸類作為涉及資金「往返」的「可疑」。

未經RBI事先批准,FEMA的現行法律框架不允許印度方的海外合資企業或WOS進行FDI。同樣,印度實體對在印度已經擁有外國直接投資結構的外國實體進行海外直接投資(ODI)也受到限制。

官方消息稱,將很快對現有的海外直接投資(ODI)法規進行更改,以放寬限制,並將此類投資(FDI和ODI)置於自動路線下(未經印度儲備銀行事先批准)。

在印度經濟放緩以及公司部門缺乏投資的背景下,這些變化變得非常重要。印度儲備銀行為防止資金「往返」而採取的嚴格觀點影響了某些印度公司的能力,這些公司已經將印度境外的ODI吸引了FDI進入印度,甚至為其集團實體,甚至出於合法和善意的商業目的。 。

由經濟學家蘇吉特·巴拉(Surjit Bhalla)主持的關於如何增加印度出口的高級諮詢小組(HLAG)在其報告中還建議,對外國直接投資規定進行全面改革,以吸引資金來建立該國的企業。

消息人士稱,工業和內部貿易促進部(DPIIT)也正在研究該報告,以最終確定印度政黨WOS合資企業有關FDI的新聞說明中的變更。官方消息人士稱,儘管此次變更將使印度實體通過其自己的合資企業或WOS免費獲得外國直接投資,但需要確定的是,此類資金流動僅是出於真正的商業利益,此類資金將作為外國直接投資在印度進行投資。通過適當的銀行渠道。

因此,現有外國直接投資的總值不超過其合併凈值的25%的外國實體(進行ODI的投資)可能不被視為「往返」或違反ODI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海外實體的凈資產應至少為1000萬美元。此外,任何額外的外國直接投資都可以允許,只要這些資金不是直接或間接來自印度。 HLAC在其報告中還建議對海外上市公司予以豁免,即在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司法管轄區(具有特定指定門檻的市值)的境外上市的公司,也應允許其在印度投資,由印度居民持有的股份。

ODI包括印度人在印度境外通過認購外國實體的備忘錄或通過市場購買或私募或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外國實體的現有股份而進行的投資,這表明在外國擁有長期權益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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