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一棟以上房屋的個人不能使用ITR-1表格進行納稅

我有一個出租房屋,年租金為₹15萬,沒有房屋貸款。我還有另一處自住房屋,其利息部分房屋貸款為₹20萬。我正在嘗試在ITR-1(第二套房產的房屋貸款利息部分和第一套房產的租金)中進行更新;但是,在ITR-1中,可以更新「自住」或「出租」屬性信息,並且不能同時更新兩者。請讓我知道是否有辦法以ITR-1形式更新這兩個信息。

-納拉揚南PS

假定收入屬於2018-19財政年度(FY)。根據所得稅部門通知的有關該財政年度的納稅申報表,擁有多個房屋財產的個人不符合使用ITR-1表格提交納稅申報表的資格。

因此,您將被要求使用ITR-2表格(假設您沒有任何來自商業或專業的利潤和收益的收入)或與您相關的其他表格(基於您的其他收入來源)提交納稅申報表),並在附表HP(房屋財產收入)中填入這兩個房屋財產的詳細信息。

我正在閱讀有關主權金債券適用的稅收細節。但是,我需要更清楚一些。 LTCG是否也適用於印度教獨立家庭(HUF)或僅適用於個人?如果我們從市場(二級市場)購買黃金債券,並在到期時贖回黃金債券,則無論持有期限如何,這些黃金債券都可以免徵長期CGCG稅嗎?請澄清。

-Dharmender Bhayana

根據1961年所得稅法(該法)第47(viic)節的規定,在此情況下,個人將印度儲備銀行根據2015年主權金債券計劃發行的主權金債券(SGB)轉讓給贖回方式,上述轉讓不視為應稅轉讓。因此,僅對個人而言,在贖回或到期時,贖回上述債券時收取的任何金額均不徵稅,而與債券的持有期或獲取方式無關。但是,HUF無法獲得類似的好處。

對於個人而言,如果到期贖回SGB,則無論其購買方式(即最初認購或在二級市場中購買)或持有期限如何,上述贖回均不視為應稅轉讓。

Parizad Sirwalla是畢馬威印度公司全球稅務服務合伙人兼負責人。查詢和觀點在mintmoney@livemi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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