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21年4月開始,僅因發行了特定的債務工具而被視為「上市」的公司可以輕鬆地遵守法規。
例如,此類發行是由IL&FS集團的一些實體,非銀行金融和電力部門中的非上市公司完成的。 因此,根據公司法,他們被認為是「上市」的,必須遵守與任命內部審計師或獨立董事有關的規範,接受秘書審計等。
現在,將不需要他們這樣做。
DSK Legal的合伙人Harvinder Singh表示,這一變化意味著這些公司現在將被排除在某些核心合規性之外,這些合規性專門針對已向公眾發布工具的上市公司。
救濟的目的是誰?
2013年《公司法》對「上市公司」的定義進行了修改。 此舉將使:
- 上市公司擁有上市的不可轉換的債務證券,不可轉換的可贖回優先股或以私募方式兩者兼有,但其股票未上市。
- 私人配售具有上市不可轉換債券的私人公司,以及
- 指定類別的上市公司,可以在允許的海外證券交易所發行某些證券。
最近通知中包含第三類被視為海外上市框架的歡迎前兆。
去年9月,政府修改了公司法,說它將指定允許進入國外市場的公司和股份類別。 有關此的特定規則尚未通知。
這項修正案和上周的通知一併閱讀,將意味著僅指定公司在國外上市不會使其在印度公司法下「上市」。 該部現已澄清,直接在國外上市而不在印度進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將不被視為「上市公司」。
Trilegal合伙人Shruti Rajan表示,上周的通知對於海外上市模式無疑是非常有用的基礎。 「初創企業和科技公司將密切跟蹤這一情況。」
她說,這也為債務上市公司提供了急需的解決方案,從而大大減輕了它們的合規負擔。
儘管這三類產品已免於遵守公司法律,但市場監管機構SEBI也需要修改其上市規則。 根據《上市義務和披露要求條例》,列出特定債務工具的公司還必須遵守《債務證券上市條例》,該條例規定了有關最低認購,獲得強制性信用評級,針對特定事件的披露等方面的規範。 對於不可轉換的可贖回優先股,還必須對SEBI法規進行修訂。
SEBI將必須重新審查這兩個法規,並重新考慮是否仍需要此類公司擁有獨立的女董事,組成提名和薪酬委員會或遵守《內幕交易法規》中關於制定行為準則的苛刻要求, Regstreet Law Advisors律師事務所合伙人Sumit Agarwal說。
但是,代理諮詢公司IiAS的總裁兼首席運營官Hetal Dalal表示,在使法規與公司法保持一致時,SEBI不能完全稀釋此類純粹的債務上市公司的合規性。
Dalal說,值得記住IL&FS的股票未上市。
對於第三類(允許在國外上市的公司類別),監管機構還需要根據是否以符合FATF要求的上市方式或基於FATF的方式發行關於投資者的KYC,資金來源,反洗錢規範等的詳細指南。專家說,不符合要求的司法管轄區。
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是一個政府間組織,其制定政策來打擊洗錢和濫用虛擬資產。 它根據合規性的高風險和低風險對國家進行分類。
拉詹說,為使這一通知生效,海外上市框架必須解決所有與合規和非FATF管轄區的投資有關的可能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