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正案將促進直接海外上市

從2021年4月開始,僅因發行了特定的債務工具而被視為「上市」的公司可以輕鬆地遵守法規。

例如,此類發行是由IL&FS集團的一些實體,非銀行金融和電力部門中的非上市公司完成的。 因此,根據公司法,他們被認為是「上市」的,必須遵守與任命內部審計師或獨立董事有關的規範,接受秘書審計等。

現在,將不需要他們這樣做。

DSK Legal的合伙人Harvinder Singh表示,這一變化意味著這些公司現在將被排除在某些核心合規性之外,這些合規性專門針對已向公眾發布工具的上市公司。

救濟的目的是誰?

2013年《公司法》對「上市公司」的定義進行了修改。 此舉將使:

  • 上市公司擁有上市的不可轉換的債務證券,不可轉換的可贖回優先股或以私募方式兩者兼有,但其股票未上市。
  • 私人配售具有上市不可轉換債券的私人公司,以及
  • 指定類別的上市公司,可以在允許的海外證券交易所發行某些證券。

最近通知中包含第三類被視為海外上市框架的歡迎前兆。

去年9月,政府修改了公司法,說它將指定允許進入國外市場的公司和股份類別。 有關此的特定規則尚未通知。

這項修正案和上周的通知一併閱讀,將意味著僅指定公司在國外上市不會使其在印度公司法下「上市」。 該部現已澄清,直接在國外上市而不在印度進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將不被視為「上市公司」。

Trilegal合伙人Shruti Rajan表示,上周的通知對於海外上市模式無疑是非常有用的基礎。 「初創企業和科技公司將密切跟蹤這一情況。」

她說,這也為債務上市公司提供了急需的解決方案,從而大大減輕了它們的合規負擔。

儘管這三類產品已免於遵守公司法律,但市場監管機構SEBI也需要修改其上市規則。 根據《上市義務和披露要求條例》,列出特定債務工具的公司還必須遵守《債務證券上市條例》,該條例規定了有關最低認購,獲得強制性信用評級,針對特定事件的披露等方面的規範。 對於不可轉換的可贖回優先股,還必須對SEBI法規進行修訂。

SEBI將必須重新審查這兩個法規,並重新考慮是否仍需要此類公司擁有獨立的女董事,組成提名和薪酬委員會或遵守《內幕交易法規》中關於制定行為準則的苛刻要求, Regstreet Law Advisors律師事務所合伙人Sumit Agarwal說。

但是,代理諮詢公司IiAS的總裁兼首席運營官Hetal Dalal表示,在使法規與公司法保持一致時,SEBI不能完全稀釋此類純粹的債務上市公司的合規性。

Dalal說,值得記住IL&FS的股票未上市。

對於第三類(允許在國外上市的公司類別),監管機構還需要根據是否以符合FATF要求的上市方式或基於FATF的方式發行關於投資者的KYC,資金來源,反洗錢規範等的詳細指南。專家說,不符合要求的司法管轄區。

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是一個政府間組織,其制定政策來打擊洗錢和濫用虛擬資產。 它根據合規性的高風險和低風險對國家進行分類。

拉詹說,為使這一通知生效,海外上市框架必須解決所有與合規和非FATF管轄區的投資有關的可能問題。

Total
0
Shares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