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正案将促进直接海外上市

从2021年4月开始,仅因发行了特定的债务工具而被视为“上市”的公司可以轻松地遵守法规。

例如,此类发行是由IL&FS集团的一些实体,非银行金融和电力部门中的非上市公司完成的。 因此,根据公司法,他们被认为是“上市”的,必须遵守与任命内部审计师或独立董事有关的规范,接受秘书审计等。

现在,将不需要他们这样做。

DSK Legal的合伙人Harvinder Singh表示,这一变化意味着这些公司现在将被排除在某些核心合规性之外,这些合规性专门针对已向公众发布工具的上市公司。

救济的目的是谁?

2013年《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定义进行了修改。 此举将使:

  • 上市公司拥有上市的不可转换的债务证券,不可转换的可赎回优先股或以私募方式两者兼有,但其股票未上市。
  • 私人配售具有上市不可转换债券的私人公司,以及
  • 指定类别的上市公司,可以在允许的海外证券交易所发行某些证券。

最近通知中包含第三类被视为海外上市框架的欢迎前兆。

去年9月,政府修改了公司法,说它将指定允许进入国外市场的公司和股份类别。 有关此的特定规则尚未通知。

这项修正案和上周的通知一并阅读,将意味着仅指定公司在国外上市不会使其在印度公司法下“上市”。 该部现已澄清,直接在国外上市而不在印度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将不被视为“上市公司”。

Trilegal合伙人Shruti Rajan表示,上周的通知对于海外上市模式无疑是非常有用的基础。 “初创企业和科技公司将密切跟踪这一情况。”

她说,这也为债务上市公司提供了急需的解决方案,从而大大减轻了它们的合规负担。

尽管这三类产品已免于遵守公司法律,但市场监管机构SEBI也需要修改其上市规则。 根据《上市义务和披露要求条例》,列出特定债务工具的公司还必须遵守《债务证券上市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有关最低认购,获得强制性信用评级,针对特定事件的披露等方面的规范。 对于不可转换的可赎回优先股,还必须对SEBI法规进行修订。

SEBI将必须重新审查这两个法规,并重新考虑是否仍需要此类公司拥有独立的女董事,组成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或遵守《内幕交易法规》中关于制定行为准则的苛刻要求, Regstreet Law Advisor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Sumit Agarwal说。

但是,代理咨询公司IiAS的总裁兼首席运营官Hetal Dalal表示,在使法规与公司法保持一致时,SEBI不能完全稀释此类纯粹的债务上市公司的合规性。

Dalal说,值得记住IL&FS的股票未上市。

对于第三类(允许在国外上市的公司类别),监管机构还需要根据是否以符合FATF要求的上市方式或基于FATF的方式发行关于投资者的KYC,资金来源,反洗钱规范等的详细指南。专家说,不符合要求的司法管辖区。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其制定政策来打击洗钱和滥用虚拟资产。 它根据合规性的高风险和低风险对国家进行分类。

拉詹说,为使这一通知生效,海外上市框架必须解决所有与合规和非FATF管辖区的投资有关的可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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