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1年4月开始,仅因发行了特定的债务工具而被视为“上市”的公司可以轻松地遵守法规。
例如,此类发行是由IL&FS集团的一些实体,非银行金融和电力部门中的非上市公司完成的。 因此,根据公司法,他们被认为是“上市”的,必须遵守与任命内部审计师或独立董事有关的规范,接受秘书审计等。
现在,将不需要他们这样做。
DSK Legal的合伙人Harvinder Singh表示,这一变化意味着这些公司现在将被排除在某些核心合规性之外,这些合规性专门针对已向公众发布工具的上市公司。
救济的目的是谁?
2013年《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定义进行了修改。 此举将使:
- 上市公司拥有上市的不可转换的债务证券,不可转换的可赎回优先股或以私募方式两者兼有,但其股票未上市。
- 私人配售具有上市不可转换债券的私人公司,以及
- 指定类别的上市公司,可以在允许的海外证券交易所发行某些证券。
最近通知中包含第三类被视为海外上市框架的欢迎前兆。
去年9月,政府修改了公司法,说它将指定允许进入国外市场的公司和股份类别。 有关此的特定规则尚未通知。
这项修正案和上周的通知一并阅读,将意味着仅指定公司在国外上市不会使其在印度公司法下“上市”。 该部现已澄清,直接在国外上市而不在印度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将不被视为“上市公司”。
Trilegal合伙人Shruti Rajan表示,上周的通知对于海外上市模式无疑是非常有用的基础。 “初创企业和科技公司将密切跟踪这一情况。”
她说,这也为债务上市公司提供了急需的解决方案,从而大大减轻了它们的合规负担。
尽管这三类产品已免于遵守公司法律,但市场监管机构SEBI也需要修改其上市规则。 根据《上市义务和披露要求条例》,列出特定债务工具的公司还必须遵守《债务证券上市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有关最低认购,获得强制性信用评级,针对特定事件的披露等方面的规范。 对于不可转换的可赎回优先股,还必须对SEBI法规进行修订。
SEBI将必须重新审查这两个法规,并重新考虑是否仍需要此类公司拥有独立的女董事,组成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或遵守《内幕交易法规》中关于制定行为准则的苛刻要求, Regstreet Law Advisor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Sumit Agarwal说。
但是,代理咨询公司IiAS的总裁兼首席运营官Hetal Dalal表示,在使法规与公司法保持一致时,SEBI不能完全稀释此类纯粹的债务上市公司的合规性。
Dalal说,值得记住IL&FS的股票未上市。
对于第三类(允许在国外上市的公司类别),监管机构还需要根据是否以符合FATF要求的上市方式或基于FATF的方式发行关于投资者的KYC,资金来源,反洗钱规范等的详细指南。专家说,不符合要求的司法管辖区。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其制定政策来打击洗钱和滥用虚拟资产。 它根据合规性的高风险和低风险对国家进行分类。
拉詹说,为使这一通知生效,海外上市框架必须解决所有与合规和非FATF管辖区的投资有关的可能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