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應按凈稅額負債計算延遲繳納GST的利息

間接稅和關稅中央委員會(CBIC)周六表示,此後延遲支付商品及服務稅的應付利息將根據凈稅額計算,法律也正在修改以使其生效。

在業界擔憂CBIC最近對油田編隊的指示開始,以延遲支付GST的方式收回約460億盧比的未付利息時,CBIC在一系列推文中澄清說,中央政府和幾個州政府已潛在地修改了GST代收凈稅負債的利息。

CBIC表示,截至目前,商品及服務稅法允許以總稅額為基礎計算延遲支付的商品及服務稅的利息。 Telangana高等法院在2019年4月18日的裁決中維持了這一立場。

「儘管有這種法律地位和泰蘭迦納邦高等法院的命令,中央政府和幾個州政府根據商品及服務稅理事會的建議,修訂了各自的《商品及服務稅法》 /《商品及服務稅法》,以凈稅的基礎上對延遲繳納的商品及服務稅收取利息責任」。

它補充說:「將對此類修正案進行前瞻性的修改。泰蘭迦納州和西孟加拉邦州正在修訂其GST法案。修正案完成後,可以在全國範圍內實施更改後的規定。」 。

除組成計划下的企業以外,已在商品及服務稅(GST)下註冊的企業必須在下個月11日之前提交顯示應納稅額的納稅申報表(GSTR-1),並在20日之前提交GSTR-3B納稅。

在某些情況下,商品及服務稅的被評估人已在到期日之後繳納了稅款,但由於延遲付款而未支付應付利息。

對於是否應以總稅負或凈稅負支付利息存在疑問。 CBIC曾表示,應通過現金或使用進項稅額抵免來支付應納稅額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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