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沒有任何航空公司的義務將所有傳單護送到登機口

新德里 :
最高法院周二表示,預計在旅客自行登機後,傳單將朝著登機口前進,航空公司沒有義務護送每位旅客。

最高法院說,如果乘客在登機口難以舉報,則應尋求地勤人員的協助。

由A M Khanwilkar法官和Dinesh Maheshwari法官組成的長凳表示,如果提出此要求,則沒有理由假定有關航空公司的地勤人員將不會提供後勤協助,以便利乘客及時在登機口進行舉報。

「簽發登機證後,預計旅客將自行前往安全通道區域並自行前往指定的登機口。航空公司在簽發登機證後,沒有護送每位旅客的合同義務。登機櫃檯,直到登機口。」

它說:「此外,除非及時向航空公司的地面工作人員尋求幫助,否則航空公司對登機證不對旅客的不實行為,不作為或造成誤解負責。」

該判決是針對一項上訴,對國家消費者糾紛賠償委員會(NCDRC)的命令提出的質疑。

NCDRC在聽取航空公司對Tripura國家委員會命令的複審請求時,要求Indigo向Kalpana Rani Debbarma及其家人支付20,000盧比。

Debbarma,她的丈夫和兩個未成年兒子正在2017年從Indigo航班從加爾各答飛往Agartala。航空公司已向他們所有人頒發登機證。

德巴瑪在認罪中聲稱,儘管他們的家人在機場,但該航空公司沒有通知家人就將其家人留在了加爾各答機場。

她還聲稱,當她去辦公室工作人員提出書面投訴時,機場工作人員搶走了她的機票。

一家人不得不住在旅館裡,第二天又買了新票。

航空公司爭辯說,定期發布許多公告,並且乘客沒有按時到登機口報到。

最高法院拒絕同意國家消費者委員會的意見,即簽發登機牌後,航空公司有責任幫助旅客,使他們能夠在完成安全檢查後及時登機。

「這是一個全面的觀察。我們不同意。我們已經認為,航空公司沒有義務在登機櫃檯向每個乘客發放登機證後護送他/她,直到她到達登機口,這是一個非常高的要求。確實,在特定情況下,如果乘客遇到困難或障礙,無法在登機口進行舉報,則他/她將尋求地面服務人員的協助。有關航空公司及時採取行動。」

最高法院說,如果提出這樣的要求,則沒有理由假定有關航空公司的地勤人員將不會提供後勤援助,以便利乘客及時在登機口報告。

「但是,這將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查的問題。在本案中不會出現這個問題,因為在申訴或代表答辯人提供的證據中都沒有這樣的請求,」它說。

最高法院說,消費者論壇的做法完全無視訴狀和舉證責任的原則。

「首先,在所提出的投訴中非常缺乏構成服務不足的重大事實。其次,為證明航空公司地面人員在簽發登機牌後所犯的服務不足事實,最初的責任在於受訪者。

「這還沒有被他們解決。但是,由於他們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消費者論壇繼續不公正地轉移了對上訴人的責任。在法律上,舉證責任只有在被訴人之後才會轉移給上訴人投訴人已經減輕了建立服務不足事實的最初負擔。」

法官還拒絕就高級辯護人拉吉夫·杜塔(Rajiv Dutta)的建議發出指示,該建議是本案任命的法庭之友,他向所有航空公司發布指示以遵守統一慣例。

「我們避免這樣做,而應讓主管當局(DGCA)考慮,並在與所有利益相關者互動之後,根據建議,採取適當的決定並發出指示。

主管當局(DGCA)可以在合理時間內,最好是在收到本判決書副本或代表該陳述書的六個月內這樣做。」

法院擱置了地區論壇,州委員會和全國委員會通過的判決和命令,稱判決和命令無法維持。

法院認為,與在「門禁秀」之後解除並履行的合同相比,申訴人沒有在沒有支付機票的情況下沒有被安置在前往阿加爾塔拉的下一航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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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CAS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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