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最近經濟放緩,印度仍然是重要的投資目的地。龐大的消費者基礎,不斷增長的收入水平,受過良好教育的勞動力,功能性民主及其在全球舞台上日益增強的「軟實力」,都是令人信服的全球投資者在印度投資的理由。
許多以印度為中心的海外基金通常具有這樣的結構,即投資經理位於印度境外,並由印度的投資顧問提供支持。這些海外基金通常以三種途徑之一在印度進行投資,即外國證券投資(FPI),外國直接投資(FDI)或外國風險資本投資者(FVCI)。
儘管這些資金可以在海外進行管理,但在某些情況下,印度稅務部門可能將投資顧問的活動解釋為構成該基金的業務關係或在印度的常設機構或投資經理。
根據投資顧問的活動,由於有效管理地位於印度,因此海外基金也可以被視為印度居民。這可能導致境外基金在印度以外的國家/地區(如果有)進行的投資中獲得的收入可能需要在印度納稅。
此外,這也可能導致拒絕向印度境外的海外基金或投資經理提供適用的稅收協定優惠。
為了鼓勵印度的離岸基金進行基金管理活動,根據《 2015年金融法》引入了對離岸基金進行境內管理的安全港製度。通過在收入中加入第9A條引入了安全港製度1961年稅法(該法)規定,在滿足規定條件的前提下,印度境內的資金經理/投資顧問的存在不構成印度離岸資金的業務聯繫,常設機構或稅收居住地。
除其他外,該基金需要滿足的關鍵條件(稱為合格投資基金(EIF))包括:該基金應來自與印度有稅收協定的國家或特定地區,該基金應具有一定的最低數量的投資者,平均資產維持在10億韓元,不應直接或間接在印度從事或控制或管理任何業務,等等。此外,法律要求印度投資經理(稱為合格的基金經理)必須根據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定註冊的投資組合經理或投資顧問或共同基金顧問。
此外,印度投資經理不應成為符合條件的投資基金的「關聯人士」。為了有效執行上述規定,根據1962年所得稅規則(規則)規定了適當的指南和遵守程序。
儘管這些規定是經過精心策劃的,但細則中有許多條件,要遵守這些條件對於海外基金來說是相當繁重的。這樣的條件之一是要求基金中10名或更少成員的總參與度應少於該基金總語料的50%,從而限制了基金髮起人/主投資者具有更大參與度的能力。
此外,基金中25名成員的最低投資者要求將收益主要限制在開放式基金的管理人員中。因此,私募股權(PE)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不太可能從此類準備金中受益。此外,要求在一個實體中投資的資金不得超過實體的20%,並且限制在印度的「控制」業務,這使得收購/成長基金很難從該法案的這些有利條款中受益,因為此類資金通常在投資組合公司中擁有控股權和管理權。
此外,出於風險和保密的原因,行業中通常不以顧問/獨立的形式聘請第三方/專業基金經理,特別是在私募股權/風險投資基金的情況下。因此,儘管合乎需要,但合格基金經理必須獨立於合格投資基金的要求可能難以實現。
關於由合格的投資基金支付給合格的基金經理的最低報酬,中央直接稅局(CBDT)最近發布了一份通知草案,邀請人們就這種報酬的計算方式發表意見。通知草案規定,如果某些受監管的資金註冊為第一類FPI,則報酬應根據所管理資產的固定百分比計算。
對於其他資金,準則草案建議提供三種選擇,其中包括管理資產的固定百分比,或合格投資基金產生的超出門檻匯率或管理費(固定或與之掛鉤或固定的百分比)的固定百分比。利潤來自合格投資基金)。一旦實施,預計將消除用於確定合格投資基金應向合格基金經理支付的獨立交易報酬的方法的歧義。
關於上述其他問題,人們期望政府在未來幾年中可能考慮釋放或給予更大的靈活性,以吸引來自印度的離岸基金的基金管理活動。
考慮到上述情況,當務之急是離岸投資者應評估其選擇權,並就此問題作出明智的決定,因為涉案風險很高,他們的重點應放在發展業務上,而不用擔心稅收和監管問題以及隨之而來的訴訟,最好通過徹底和仔細的計劃來避免。
阿米特·凱迪亞(Amit Kedia)和米特什·梅塔(Mitesh Mehta)對本文做出了貢獻。
Vikas Vasal是Grant Thornton India LLP的國家領導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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