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印度经理人管理的离岸基金的税收规定

尽管最近经济放缓,印度仍然是重要的投资目的地。庞大的消费者基础,不断增长的收入水平,受过良好教育的劳动力,功能性民主及其在全球舞台上日益增强的“软实力”,都是令人信服的全球投资者在印度投资的理由。

许多以印度为中心的海外基金通常具有这样的结构,即投资经理位于印度境外,并由印度的投资顾问提供支持。这些海外基金通常以三种途径之一在印度进行投资,即外国证券投资(FPI),外国直接投资(FDI)或外国风险资本投资者(FVCI)。

尽管这些资金可以在海外进行管理,但在某些情况下,印度税务部门可能将投资顾问的活动解释为构成该基金的业务关系或在印度的常设机构或投资经理。

根据投资顾问的活动,由于有效管理地位于印度,因此海外基金也可以被视为印度居民。这可能导致境外基金在印度以外的国家/地区(如果有)进行的投资中获得的收入可能需要在印度纳税。

此外,这也可能导致拒绝向印度境外的海外基金或投资经理提供适用的税收协定优惠。

为了鼓励印度的离岸基金进行基金管理活动,根据《 2015年金融法》引入了对离岸基金进行境内管理的安全港制度。通过在收入中加入第9A条引入了安全港制度1961年税法(该法)规定,在满足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印度境内的资金经理/投资顾问的存在不构成印度离岸资金的业务联系,常设机构或税收居住地。

除其他外,该基金需要满足的关键条件(称为合格投资基金(EIF))包括:该基金应来自与印度有税收协定的国家或特定地区,该基金应具有一定的最低数量的投资者,平均资产维持在10亿韩元,不应直接或间接在印度从事或控制或管理任何业务,等等。此外,法律要求印度投资经理(称为合格的基金经理)必须根据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注册的投资组合经理或投资顾问或共同基金顾问。

此外,印度投资经理不应成为符合条件的投资基金的“关联人士”。为了有效执行上述规定,根据1962年所得税规则(规则)规定了适当的指南和遵守程序。

尽管这些规定是经过精心策划的,但细则中有许多条件,要遵守这些条件对于海外基金来说是相当繁重的。这样的条件之一是要求基金中10名或更少成员的总参与度应少于该基金总语料的50%,从而限制了基金发起人/主投资者具有更大参与度的能力。

此外,基金中25名成员的最低投资者要求将收益主要限制在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员中。因此,私募股权(PE)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不太可能从此类准备金中受益。此外,要求在一个实体中投资的资金不得超过实体的20%,并且限制在印度的“控制”业务,这使得收购/成长基金很难从该法案的这些有利条款中受益,因为此类资金通常在投资组合公司中拥有控股权和管理权。

此外,出于风险和保密的原因,行业中通常不以顾问/独立的形式聘请第三方/专业基金经理,特别是在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基金的情况下。因此,尽管合乎需要,但合格基金经理必须独立于合格投资基金的要求可能难以实现。

关于由合格的投资基金支付给合格的基金经理的最低报酬,中央直接税局(CBDT)最近发布了一份通知草案,邀请人们就这种报酬的计算方式发表意见。通知草案规定,如果某些受监管的资金注册为第一类FPI,则报酬应根据所管理资产的固定百分比计算。

对于其他资金,准则草案建议提供三种选择,其中包括管理资产的固定百分比,或合格投资基金产生的超出门槛汇率或管理费(固定或与之挂钩或固定的百分比)的固定百分比。利润来自合格投资基金)。一旦实施,预计将消除用于确定合格投资基金应向合格基金经理支付的独立交易报酬的方法的歧义。

关于上述其他问题,人们期望政府在未来几年中可能考虑释放或给予更大的灵活性,以吸引来自印度的离岸基金的基金管理活动。

考虑到上述情况,当务之急是离岸投资者应评估其选择权,并就此问题作出明智的决定,因为涉案风险很高,他们的重点应放在发展业务上,而不用担心税收和监管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诉讼,最好通过彻底和仔细的计划来避免。

阿米特·凯迪亚(Amit Kedia)和米特什·梅塔(Mitesh Mehta)对本文做出了贡献。

Vikas Vasal是Grant Thornton India LLP的国家领导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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