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賣空?一個簡短的歷史

賣空是國會 在1934年頒布「 證券交易法」之前研究的核心問題之一,但國會對其可允許性沒有做出任何判斷。相反,國會賦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廣泛的權力來監管賣空,以防止濫用行為。

賣空變得合法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1937年通過了規則10a-1,也稱為上漲規則,該規則規定市場參與者只有在其價格從之前的銷售價格上漲時才能合法賣出股票。禁止賣空下跌(有一些狹隘的例外)。這一規則阻止了連續降低價格的賣空,這種策略旨在人為地推動股價下跌。當市場上漲時,上漲規則允許不受限制的賣空,增加流動性並作為對價格波動的檢查。

儘管有新的法律地位和賣空的明顯好處,但許多政策制定者,監管機構和公眾仍然對這種做法持懷疑態度。能夠從熊市中其他人的損失中獲利對許多人來說似乎是不公平和不道德的。因此,在1963年,國會下令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審查賣空對後續價格趨勢的影響。該研究表明,在市場下滑的情況下,賣空與總股票市場交易量的比率增加。然後,在1976年,開始對賣空進行公開調查,測試如果修訂或取消第10a-1條規則會發生什麼。證券交易所和市場支持者反對這些提議的變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1980年撤回了其提議,使得上調規則得以實施。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經過長達數年的研究後最終取消了2007年的上漲規則,該研究得出的結論是,該規定對遏制濫用行為幾乎沒有作用,並且有可能限制市場流動性。關於賣空禁令有效性的許多其他學術研究也確定禁止這種做法並不能緩和市場動態。在股市下跌和2008年經濟衰退之後,許多人呼籲對賣空進行更大限制,包括恢復上漲規則。目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實際上有一個替代性的上漲規則,該規則並不適用於所有證券,只是從之前的收盤價下跌了10%或更多。

「裸體」賣空

儘管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20世紀授予了賣空法律地位並在21世紀初擴大了其特許經營權,但一些賣空做法在法律上仍然存在問題。例如,在一個 裸體賣空中 賣方必須「找到」出售的股票,以避免「出售未經肯定存在的股票」。在美國,經紀自營商必須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可以借入股票,以便在允許這種賣空之前按時交付。執行赤裸裸的做空可能會導致他們無法將這些股票交付給賣空中的接收方。另一項被禁止的活動是賣空,然後在結算時未能交割股票,目的是降低資產價格。

總結

在股市價格快速下跌的市場危機時期,監管機構已採取措施限制或禁止暫時使用賣空,直至訂單恢復。限制性證券是監管機構認定的證券,他們認為他們可能容易受到現代熊襲擊 ; 然而,這些措施的有效性是市場參與者和監管機構之間的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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