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幣融資發行」被列入互聯網金融舉報範圍

騰訊科技訊 8月28日消息,中國互聯網金融舉報信息平台已在「互聯網金融舉報範圍」內列入「代幣融資發行」內容。

以下為公告原文:

互聯網金融舉報範圍

本舉報平台舉報範圍為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原則上不受理已由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仲裁機構處理的案件。具體舉報原因為:

一、網路借貸

1. 設立資金池——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2. 自身或關聯方融資——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係的借款人融資。

3. 提供擔保——平台自身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4. 大規模線下營銷——除信用信息採集、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業務外,從事大規模線下營銷。

5. 誤導性虛假宣傳——開展虛假宣傳和誤導性宣傳,未揭示投資風險或揭示不充分。

6. 虛構借款人及標的

7. 發放貸款——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 期限拆分——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9. 發售銀行理財和券商資管等產品

10. 違規債權轉讓

11. 參與高風險證券市場融資

12. 利用類HOMS等系統從事股票市場場外配資行為

13. 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

14. 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二、股權眾籌融資

1. 擅自公開發行股票——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應依法報經證監會核准。未經核准擅自發行的,屬於非法發行股票。

2. 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採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路、簡訊、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不得通過手機APP、微信公眾號、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進行宣傳推介。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准的,股票轉讓後公司股東不得超過200人。

3. 非法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變相亂集資,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不得通過分拆、分期、與資產管理計劃嵌套等方式變相增加投資者數量,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合格投資者的標準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4. 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股票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諮詢等證券業務由證監會依法批准設立的證券機構經營,未經證監會批准,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不得向投資人提供購買建議。

5. 對金融產品和業務進行虛假違法廣告宣傳——平台及融資者發布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虛構項目誤導或欺詐投資者,不得進行虛假陳述和誤導性宣傳。宣傳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經有權部門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

6. 挪用或佔用投資者資金——平台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投資者資金非法佔為己有,或挪用歸個人使用、借貸給他人、進行營利或非法活動。

7. 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三、互聯網保險

1. 誤導性虛假宣傳——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進行不實描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諾損失等誤導性描述。

2. 與不具備經營資質的第三方網路平台合作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3. 與存在提供增信服務、設立資金池、非法集資等行為的互聯網信貸平台合作,引發風險向保險領域傳遞。

4. 在經營互聯網信貸平台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過程中,存在風控手段不完善、內控管理不到位等情況。

5. 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非持牌機構違規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或互聯網企業非取得業務資質依託互聯網開展保險業務。

6. 通過互聯網利用保險公司名義或假借保險公司信用進行非法集資。

四、互聯網支付

1. 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未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開展相關支付業務,包括開展商戶資金結算、個人POS機收付款、發行多用途預付卡等。

2. 誤導性虛假宣傳——開展虛假宣傳和誤導性宣傳,未揭示投資風險或揭示不充分。

3. 挪用佔用客戶備付金——挪用或佔用客戶備付金進行投資或用於關聯企業往來。

4. 未經批准跨行清算——連接多家銀行系統,未經由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變相開展跨行清算業務。

5. 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五、跨界類

1. 具有資產管理相關業務資質,將線下私募發行的金融產品通過線上向非特定公眾銷售,或者向特定對象銷售但突破法定人數限制。

2. 具有資產管理相關業務資質,通過多類資產管理產品嵌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

3. 具有資產管理相關業務資質,未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向不具備風險識別能力的投資者推介產品,或未充分採取技術手段識別客戶身份。

4. 具有資產管理相關業務資質,無資金託管——未採取資金託管等方式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侵佔、挪用投資者資金。

5. 誤導性虛假宣傳——開展虛假宣傳和誤導性宣傳,未揭示投資風險或揭示不充分。

6. 持牌金融機構委託無代銷業務資質的互聯網企業代銷金融產品。

7. 未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資質,通過互聯網企業開辦資產管理業務。

8. 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跨界互聯網金融活動——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跨界互聯網金融活動(不含P2P網路借貸、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第三方支付、資產管理業務)。

9. 具有多項金融資質、綜合經營特徵明顯的互聯網企業,各業務板塊之間未建立防火牆制度、未遵循禁止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等方面的監管規定,賬戶管理混亂,客戶資金保障措施不到位。

10. 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六、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1. 誤導性虛假宣傳——開展虛假宣傳和誤導性宣傳,未揭示投資風險或揭示不充分。

2. 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七、「現金貸」業務

1. 不當催收

2. 畸高利率

3. 侵犯個人隱私

4. 重複授信

八、互聯網平台與各類交易場所合作從事違法違規業務

1. 將權益拆分面向不特定對象發行

2. 以「大拆小」「團購」「分期」等方式變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

3. 產品無固定期限、資金和資產無法對應,存在資金池問題

4. 未向投資者披露信息和提示風險

5. 將高風險資產進行包裝粉飾,向不具備風險承受能力的中小投資者出售

九、代幣發行融資

1. 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

2. 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

3. 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4. 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

5. 承保與代幣和「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代幣和「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

6. 其他使用「幣」的名稱開展的非法金融活動

互聯網金融廣告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1. 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對金融產品或服務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承擔風險責任的。

2. 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情況作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的。

3. 誇大或者片面宣傳金融服務或者金融產品,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對過往業績作虛假或誇大表述的。

4. 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

5. 對投資理財類產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況進行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

6. 未經有關部門許可,以投資理財、投資諮詢、貸款中介、信用擔保、典當等名義發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貸款內容的廣告或與許可內容不相符的。

7. 引入不真實、不準確數據和資料的。

8. 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的違法活動內容的。

9. 宣傳提供突破住房信貸政策的金融產品,加大購房槓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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