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定向增發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時是否要交個稅?

個人轉讓定增獲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是否要交個稅?

答:不用繳納,目前征管實踐也是不交的。

根據 財稅[2009]167號) 文:

八、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說的是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股票,沒有說定向增發(非公開發行)的免徵。

但在前面說的限售股範圍里,徵稅的三類限售股:股改限售股、首發限售股和其他限售股。

這裡的其他限售股,必須要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因此,目前並不包括定向增發限售股,實踐中對這塊也是不予徵稅的,各地稅務機關對此沒有擴大解釋的權力。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新股限售股);

3.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

中登公司的回復

問:某自然人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獲得限售股份,此部分限售股份的轉讓所得是否需要徵收個人所得稅?

答:不需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及《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中限售股的定義,個人投資者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獲得的限售股份不在應納稅限售股範圍之內。

深交所在其官網問答中,對於這一問題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及《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未明確規定個人投資者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獲得的限售股份是否屬於「其他限售股」,此部分股份的轉讓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請詳詢稅務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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