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內幕交易以及為什麼它是非法的

由於臭名昭著的Martha Stewart / ImClone醜聞最終將國內女主角送入聯邦監獄,內幕交易在2003年成為重要頭條新聞。儘管有所有報道,許多投資者仍然不確定內幕交易是什麼,它是如何運作的,為什麼它是如此重要,以及它是如何受到懲罰的。

隨著圍繞主題的新聞報道,頭版文章和紀錄片的數量眾多,你會認為人們會理解內幕交易是非法的。然而,醜聞不時爆發,導致它重新進入公眾意識。一些投資者賺錢的願望如此強烈,導致他們忽視了旨在保護他們的規則和規定,並使所有投資者保持市場公平。然而,當他們被抓住(最終總是會發生)時,他們將不得不忍受其後果。

內幕交易的定義

當有人誰擁有一個發生內幕交易的信託責任到另一個人,機構,公司,合夥企業,公司或實體使得基於與該信託責任不是提供給普通公眾信息的投資決策。這些內幕消息允許他們在某些情況下獲利,並避免在其他情況下 損失(在Martha Stewart / ImClone醜聞中,後者恰好就是這種情況)。

如果沒有信託義務但是已經犯下了另一種罪行,例如公司間諜活動,也會出現內幕交易。例如,有組織犯罪集團滲透到某些金融或法律機構,可能通過使用計算機病毒或記錄設備系統地獲取和利用非公開信息,可能會發現內幕交易與相關的其他費用有關。罪行。

信不信由你,內幕交易在二十世紀初並不被視為非法; 事實上,最高法院的一項判決曾稱其為「執行」的「特權」。在20世紀20年代的過度行為,隨後的去槓桿化十年以及隨之而來的公眾輿論轉變之後,它被禁止,對從事這種做法的人實施嚴厲的懲罰。

可懲罰內幕交易和不可懲罰內幕交易的例子
定義構成犯罪內幕交易的所有活動比表面上看起來要複雜得多。為了讓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起訴某人進行內幕交易,必須考慮多種因素,但他們必須證明的主要事項是被告對公司和/或他有信託義務。或者她打算根據內幕信息親自從買賣股票中獲益。

最高法院的美國與奧哈根的 裁決大大削弱了對信託義務的這種考驗 。1988年,James O’Hagan是Dorsey&Whitney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在該公司開始代表Grand Metropolitan PLC(計劃為Pillsbury提出收購要約)後,O’Hagan先生在該公司收購了大量期權。在收購要約公布後,期權飆升,導致400萬美元的收益。在被指控犯有五十七項罪名後,上訴被推翻。

案件最終找到了最高法院,在那裡恢復了定罪。

當時的俄克拉荷馬州足球教練巴里·斯威澤(Barry Switzer)在他和他的朋友購買了一家石油公司鳳凰資源公司(Phoenix Resources)的股票後,於1981年被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起訴。當瑞士無意中聽到高管之間關於清算業務的談話時,他正處於一次軌道會議上。他以每股42美元左右的價格購買了該股票,之後以59美元的價格出售,在這個過程中賺了大約98,000美元。由於「缺乏證據」,對他的指控後來被聯邦法官駁回。另一方面,根據其他情況下的優先順序,如果他的一名球員是高管的兒子或女兒,瑞士可能會被罰款並被判入獄,並向他提出了不切實際的提示。

在這種內幕交易案件中,「犯罪」和「幸運」之間的界限似乎幾乎完全模糊。

內幕交易的處罰是什麼?

根據案件的嚴重程度,內幕交易處罰通常包括罰款和監禁時間。近年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已經禁止內幕交易違規者擔任任何上市公司的高管。

第16節要求:防範內幕交易

為防止非法內幕交易,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6條要求當「內幕人士」(定義為所有高級職員,董事和10%所有人)購買公司股票並在六個月內出售時,所有利潤必須去公司。通過讓內部人員無法從小動作中獲益,內幕交易的大部分誘惑都被消除了。公司內部人員還必須披露其所有權變更,包括所有購買和處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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