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篇题为《我的儿子死在了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请还我公道!》的网帖,在网上疯传。发文者称,儿子冯某是广东新会美达的员工,在毫无防护的情况下被安排检查萃取塔,因萃取塔爆炸,被8%己内酰胺的热水烫伤98.5%。
事故发生后,美达股份公司没有在第一时间将冯某送医,1小时20分钟后,冯某才被才送至附近医院。在明知地方医院治疗设备和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美达股份仍然拒绝将冯某送往大医院,而是辗转于新会人民医院和江门中心医院进行治疗。等到冯某被送往广东省人民医院时,为时已晚,最终冯某宣告不治,仅仅24岁就离开了人世。
这篇泣血的网帖,让所有读过的人都几乎落泪,尤其是人们看到,被烫伤前,冯某阳光帅气,但烫伤后,接受治疗中的冯某,全身几无皮肤完好,让人不忍直视。
但让人讶异的是,此事曝光后,作为这起悲剧的责任方,上市公司美达股份,仍然口气强硬。一方面,美达股份坚持称,此事只是个“意外”,另一方面,美达股份透露,遇难员工家属此前两次分别向公司提出450万和250万的赔偿金,公司均未予接受,言下之意,家属是在漫天要价。对于家属门的“上门维权”,新会美达在公告斥为“滋事”,已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美达股份如此蛮横对待受害员工及其家属,令人心寒。平心而论,一条人命,家属要求的赔偿250万,是很正常的诉求,别说250万,即便450万的赔偿要求,也丝毫不过分。美达股份称家属“滋事”,是对合法维权的污蔑。
事实上,这绝不是一起普通事故。美达股份的公告写得冠冕堂皇,但对于家属提出的种种质疑,却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回应。
比如伤者送医的问题,家属说工厂拖延送医,工厂到新会人民医院只有15分钟车程,但1小时20分钟之后,伤者才被送到医院。新会美达在回应中表示,事故发生后,4时44分厂方就拨打“120”呼叫救护车,4时55分救护车到达现场,5时许到达医院。但美达股份声称到达医院的时间,与新会区人民医院记录的入院时间不符,后者为5时50分。
我特地用高德地图查了一下,美达股份的工厂到新会人民医院的车程只有6.7公里,救护车从医院开到工厂,花了不到十分钟,可从工厂开到医院,花了接近一个小时,伤者送医为何会花如此漫长的时间?医院记录的入院时间为5时50分,美达股份称是“5时许”,为何美达股份要有意模糊送医的时间,这其中,到底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家属还质疑,美达股份向医生隐瞒萃取水的实际成分,仅说明导致冯某烫伤的是热水,导致医生采取了错误的治疗方法。美达股份的回应,只是称“积极与家属、医院进行沟通协调”,对这个关键问题避而不谈。如果家属所言为真,美达股份的刻意隐瞒与故意杀人有何区别?
美达股份为何不及早将伤者送往广东省人民医院,这同样是个重大疑点。全身烫伤达98.5%,而且是罕见的化学烫伤,面对这一棘手病情,新会和江门的地方医院显然难以胜任。美达股份坚持把受伤员工放在地方小医院治疗,是何居心?仅仅一个二甲的新会人民医院,伤者就在此拖延了6天,这6天,应当是黄金抢救时间,就这样白白耽搁了。5月31日发生的事故,7月2日伤者才被转到广东省人民医院治疗,期间耽误的时间竟然有一个多月,如此就医安排实在有悖常理,这就是美达股份所说的“高度重视”?
美达股份一再强调是“意外”,称死者冯某没穿“防护服”就去检查萃取塔,言下之意,是冯某自己违法安全规程。但是,允许员工在没有防护的情况下进行高危操作,美达股份的安全管理难道没有问题?出了这么大的安全事故,美达股份把责任全往死者身上推,这难道就是一个堂堂上市公司的做派?
因为美达股份失控的安全管理,以及让人匪夷所思的就医安排,导致了青年冯某不幸陨命,给冯某及其家属造成莫大的痛苦和伤害,即便赔再多的钱,恐怕都不能弥补这一切。
在国外,类似工厂导致员工死伤的事故,赔偿往往是天价。例如。2008年,中国林增光在为雇主Hutch地产公司工作时从20英尺(约合6.1米)高的屋顶上摔下来,造成创伤性脑损伤和其他严重伤害,法院判处雇主赔偿林增光6200万美元。
相比起来,员工被烫伤致死,家属索赔上市公司250万,多吗?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