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備銀行周一要求已經資金匱乏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採用更好的風險監控工具,以儘早發現壓力,並根據法定流動性覆蓋率保持流動性緩衝。
監管機構還希望影子銀行根據股票流動性方法來監控其流動性風險。
新準則將適用於資產規模在10,000億盧比及以上的所有非存款類NBFC,以及所有存款類NBFC,無論其資產規模如何,並要求它們在流動性覆蓋率方面保持流動性緩衝。
新的LCR要求將從2020年12月開始具有約束力,最低質量的流動資產應佔LCR的50%,並逐步達到2024年12月的100%的要求水平。
印度儲備銀行在一份題為「流動性風險管理框架指南」的通知中說:「監控工具應涵蓋交易對手/工具/貨幣的資金集中度以及可以用作籌集資金抵押品的未支配資產的可用性。」
擬議的工具還應具有某些基於市場的預警指標,例如賬面權益比率,所籌集的債務息票,違約行為以及對違反監管流動性要求的監管處罰。
監管機構進一步表示,監督應通過董事會針對與流動性風險相關的各種關鍵比率確定的預定義內部限制進行。
它還要求NBFC將結構性流動性聲明中1-7天,8-14天和15-30天的1-30天時間時段隔離成顆粒時段,並確保它們在到期時段中的凈累積負錯配。 1-7天,8-14天和15-30天分別不應超過給定時間段內累計現金流出的10%,10%和20%。
印度儲備銀行還希望通過在董事會的批准下建立內部審慎性限制,來監控NBFC在長達一年的所有其他時段內的累計失配(運行總數),並補充說壓力測試將成為其整體治理的一個組成部分和流動性風險管理文化。
印度央行說:「 NBFC應該定期對各種短期和長期的,針對NBFC的特定和整個市場的壓力情況進行壓力測試。」
NBFC還應制定應急資金計劃,以應對可能影響其及時合理地為部分或全部活動提供資金的能力的嚴重破壞。董事會應全權負責流動性風險的管理。
風險管理委員會向董事會報告,由首席執行官/總經理和各個風險垂直部門的負責人組成,應負責評估NBFC面臨的總體風險,包括流動性風險。
它表示,LCR將通過確保NBFC具有足夠的高質量流動資產,使其能夠承受任何持續30天的急性流動性壓力狀況,來增強NBFC應對潛在流動性中斷的能力。
NBFC保持的高質量流動資產的存量應至少為未來30個日曆日現金凈流出總額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