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16是僱主在每個財政年度根據1961年「所得稅法」第203條向其僱員發放的證明。表格16的格式由稅務部門在今年修訂,並於2019年5月12日起執行。所有在該日期之後簽發表格16的僱主都必須遵守新規定。
與早期格式一樣,表格16的新格式有兩個部分 – A部分和B部分.A部分包含員工的個人詳細信息,如姓名和地址,僱主的姓名和地址,員工的永久帳號(PAN)和PAN以及僱主的減稅帳號(TAN)。它還包含您當前僱主的工作期限的詳細信息,以及從您的收入中扣除的稅收(TDS)的詳細信息。 B部分詳細列出了您在僱主工作期間所獲得的收入,扣除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此部分還包含應付稅款或可退稅的詳細信息。當您提交納稅申報表時,所有這些細節都會派上用場。
然而,雖然早期的表格16過去常常包含工資總額和扣除額,但在新格式中,僱主必須分清工資部分和索賠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