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類似IndiGo的爭執,Sebi小組提議對RPT規範進行全面更改

新德里:一個由塞比任命的小組提出了全面的修改,以加強對與關聯方交易有關的規範的監控和執行。

建議包括調整關聯方和關聯方交易(RPT)的定義,並修改將此類交易分類為重大交易的閾值。

InDiGo的共同發起人Rakesh Gangwal去年表示,經營該國最大航空公司IndiGo的公司InterGlobe Aviation Ltd.的董事會已批准了一項有關RPT的新政策。

Gangwal曾對董事會主席M. Damodaran提出質疑,認為其未採用已達成協議的關聯交易(RPT)政策。

此外,該委員會還提議對流程進行更改,然後由公司的審核委員會批准重要的RPT。此外,已經討論了向證券交易所報告RPT的格式。

2019年11月,市場監管機構成立了一個工作組,負責審查與RPT有關的政策空間,由Kotak Mahindra Capital Company董事總經理兼首席執行官Ramesh Srinivasan擔任主席。

1月22日,該小組向監管機構提交了61頁的報告。

到2月27日,已經就委員會的建議徵詢了公眾意見。

根據提案,關聯方應是屬於所列實體的發起人或發起人集團的任何個人或實體。

此外,任何直接或間接(包括與他們的親戚一起)或間接持有上市實體20%或更多股份的個人或實體也應被視為關聯方。

專家組建議,對於上市實體或其任何子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必須事先獲得上市實體審計委員會的批准。

重要性門檻應修改為合併實體年度總收入,上市實體總資產或凈資產的5%,或100億盧比(以較低者為準)。

它進一步說,凈資產標準不適用於凈資產為負的公司。此外,公司可以根據其RPT政策指定較低的重要性閾值。

通常,RPT指的是一方面涉及上市實體或其子公司與另一方面與上市實體或其子公司的關聯方之間的資源,服務轉移的交易。

同樣,上市實體或其子公司與任何其他旨在使關聯方受益的實體之間的交易也應視為RPT。

專家組認為,按優先股發行和上市實體的公司行動按其持股比例按比例統一適用於所有股東,例如股息支付和供股,不應被視為RPT。

「與上市實體的子公司有關的關聯方交易應在不超過其子公司總收入,總資產或凈資產10%的前提下,事先獲得審計委員會的批准,財政年度,以較低者為準。」委員會說。

如果子公司的凈資產為負數,則前提條件是與凈資產有關的標準將不適用。

此外,有人建議,在這種額外的事先批准要求下,不必將聯營公司和合資企業包括在內。

RPT的後續重大修改需要事先獲得審計委員會的批准,如果適用,還需要股東的同意。

帶有單方的每種RPT類型都應單獨披露,並且同一類型的交易不應有任何合併或凈額結算。但是,可以將具有相同對手方和相同類型的RPT進行匯總。

審核小組需要了解擬議的RPT在合併實體的年度總收入,總資產和凈資產中所佔的比例。

此外,必須提供每個單獨交易的理由,除非存在一系列相互依賴的交易,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提供整個系列的理由。

專家組還建議在三個主要領域中改善監視和執行,包括使用結構化數據來增強執行力,以及使用標準化標識符來識別RPT。

該故事是從一家電訊公司的提要中發布的,未經修改。僅標題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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