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法實施後1萬元收入少繳多少個稅

8月31日,七次大修後的新個稅法正式亮相。

起征點確定為每月5000元。新個稅法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減稅向中低收入傾斜。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三檔較高稅率級距不變。

多項支出可抵稅。在扣除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和「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外,還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專訪曾多次參與稅收法規、涉稅文件起草和修改的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研所原所長劉佐,請他對新個稅法的重要修改內容作解讀。

減稅後,個稅負擔減輕了多少?

《中國經濟周刊》:這次修法帶來了哪些減稅紅利?

劉佐:新個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和稅率調整實施以後,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負擔會下降,其中中低收入納稅人的稅負下降會更加明顯。

例如,某職工月薪1萬元,沒有其他收入,目前可以按照規定扣除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下稱「三險一金」)約2250元和費用3500元以後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約320元。按照新個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計算,該職工每月的應納稅額將減少到82.5元左右,稅負下降近四分之三。如果該職工月薪只有6400元,沒有其他收入,則不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實際上,如果希望通過普遍降低個人、特別是中低收入者的稅費負擔改善民生,可以考慮減少所有僱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目前月薪達1萬元者大約需要繳納「三險」1050元,是其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兩倍多。但這樣做必須兼顧社保基金支出的安排。

另外,未來還可以考慮減少對貨物和勞務普遍徵收和降低累退性明顯的增值稅。如果月薪1萬元者繳納「三險一金」和個人所得稅以後,到手的7000多元全部用於生活消費,可能要拿出其中的700元左右用於支付增值稅,高於其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但是,有時商家會乘政府減稅之機漲價,政府減稅以後消費者能否受惠,受惠多少,恐怕很難確定。

《中國經濟周刊》:這次減稅綜合考慮了哪些因素?

劉佐:個人所得稅負擔的輕重是多方面因素決定的,除了上述費用扣除以外,還有其他多種費用扣除、稅率和減免稅等因素需要同時考慮,並具體測算在上述因素聯動的情況下的稅負變化情況。如果把費用扣除額提高到1萬元,大概月薪12900元以下、沒有其他收入的工薪收入者扣除「三險一金」和上述費用以後,都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了。而2017年全國年所得12萬元以上申報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佔全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比重不到一成。這可能難以被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中國經濟周刊》:有評論認為,目前個稅法的繳納群體主要是工薪階層,而對真正的富人缺乏徵收個稅的有效辦法。如何看待這一說法?

劉佐:從各國包括我國的情況看,雖然對工資、薪金所得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是此稅的主要來源,但是少數高薪者繳納的稅款才是其中的大頭。而且,按照官方披露的有關數據和一審草案推算,2017年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佔全國就業人員的比重大概是四分之一左右,改革以後則可能降至8%左右(增加若干扣除以後上述比重可能更低)。與收入更低、達不到個人所得稅納稅標準的絕大多數人相比,上述納稅人恐怕都不能說是低收入階層。

專項附加抵扣怎麼設計?

《中國經濟周刊》:從新個稅法看,除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三險一金」等支出,還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費用、繼續教育費用、大病醫療費用、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贍養老人支出等。專項附加扣除如何操作?如何確保公平和杜絕造假?

劉佐:根據目前的國情,並借鑒外國的經驗,我國在實行個人所得稅綜合徵收之初,稅前扣除似乎應適當從簡為好,扣除項目或許可以大體劃分為基本費用扣除和專項費用扣除兩類。

其中,基本費用扣除的內容是基本生活費用,包括納稅人本人及其贍養人口(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等)的生活費用;專項費用扣除是納稅人的基本生活費用以外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費用的扣除,包括社會保險、住房、教育和特殊醫療等方面的費用扣除,此類費用扣除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政策,與有關制度銜接,並且具有比較強的可操作性。

新個稅法規定的專項附加扣除中,子女教育費用、繼續教育費用、大病醫療費用、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贍養老人支出等支出的範圍、標準如何確定,這些扣除如何與我國現行的義務教育、公費教育、助學金、獎學金和助學貸款,職工教育等相關政策和制度銜接,似乎都需要作出具體的規定。

如果上述問題暫時難以處理,粗放操作可能導致管理成本高、漏洞大、矛盾多,因此可以先在基本費用扣除額中綜合考慮,有些項目也可以考慮先採取定額扣除的方式(如學前教育費用、房貸利息和房租等)。

目前我國就業人員中,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佔比低,這次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以後將會更低,納稅人的平均年收入至少10萬元。既然絕大多數就業人員的收入達不到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條件,也無法享受任何稅前扣除,那麼如果大量增加稅前扣除項目、提高這些扣除項目標準的措施只能讓少數高收入的納稅人受益,這恐怕不是本次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初衷。

《中國經濟周刊》:還有些人提出,子女教育費用的扣除只能被已婚的納稅人享受,單身的納稅人享受不到這些扣除,所以與已婚的納稅人相比要多繳個人所得稅,有「單身稅」之嫌,應當給予財政補助。你怎麼看?

劉佐:上述看法邏輯上不太嚴謹,也不符合實際情況。因為已婚的納稅人不一定都有子女教育支出,單身的納稅人也有可能變為已婚的納稅人。

按照「單身稅」的邏輯推論,由於沒有生大病而享受大病醫療費用扣除的納稅人,與由於生大病而享受大病醫療費用扣除的納稅人相比要多繳個人所得稅,是不是也有「健康稅」之嫌,應當由政府給予醫療補助?

高稅率級距為什麼保持不變?

《中國經濟周刊》:新稅法中,30%、35%、45%三檔較高稅率級距不變,為什麼?

劉佐:新個稅法規定的綜合所得的適用稅率,以現行稅法中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為基礎,降低適用3%、10%、20%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和部分適用25%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的稅負,30%、35%和45%稅率適用的應納稅所得額不變,體現了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中的中低收入者減輕稅負,保持調節高收入的政策取向。

由於前邊4個級距的應納稅所得額稅負下降,即便後邊3個級距的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不變,其總體稅負也會有所下降。

有些人主張把綜合所得適用的累進稅率中的最高稅率定為35%、30%甚至25%,還有一些人主張實行較低水平的稅率。他們希望大幅度降低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負擔的想法可以理解,但是此類主張恐怕不盡合理,也不太現實。因為適當的累進稅率有利於按照量能負擔的原則調節納稅人的收入,同時取得一定的財政收入;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稅負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稅負,個人所得稅不同徵稅項目的稅率、稅負,都需要適當協調,不能只考慮其中的一個方面;即便需要降低個人所得稅的最高稅率、稅負,也應當循序漸進,不能操之過急。

目前確有一些國家按照比較低的單一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但是此類國家的數量很少,而且其中很多國家經濟並不太發達,而美國、日本、英國、瑞典、澳大利亞等經濟發達國家和印度、埃及、巴西等發展中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則普遍採用超額累進稅率。

《中國經濟周刊》 記者 王紅茹北京報道

(本文刊發於《中國經濟周刊》2018年第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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