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倫通是什麼?滬倫通,即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交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下稱「倫交所」)互聯互通機制,是指符合條件的兩地上市公司,依照對方市場的法律法規,發行存托憑證(Depositary Receipt,下稱DR)並在對方市場上市交易。同時,通過存托憑證與基礎證券之間的跨境轉換機制安排,實現兩地市場的互聯互通。
滬倫通包括東、西兩個業務方向。東向業務是指倫交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掛牌中國存托憑證(Chinese Depositary Receipt,下稱CDR)。西向業務是指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在倫交所掛牌全球存托憑證(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下稱GDR)。
為穩妥起步,DR的基礎證券僅限於股票,東向業務暫不允許倫交所上市公司在我國境內市場通過新增股份發行CDR的方式直接融資。CDR的上市交易通過境內跨境轉換機構建立初始流動性的方式加以實現,即境內跨境轉換機構將其在境外市場買入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獲得的基礎股票按照相關規定和存托協議約定轉換成CDR後上市交易。
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則可通過發行GDR直接在英國市場融資。符合條件的兩地證券經營機構可以直接到對方市場開立證券和資金賬戶,並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從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
證監會發布的相關監管規定有哪些?
「滬倫通」將正式迎來監管辦法。今日(8月31日),證監會就《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市場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監管規定》),自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監管規定》中明確了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CDR)的發行審核制度。規定滬倫通CDR應當符合《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4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中,關於公開發行CDR的規定,明確了申報文件、核准程序、保薦盡調、會計審計安排和CDR數量上限等要求。
《監管規定》共三十條,還包括以下內容:
明確CDR跨境轉換制度安排。銜接《管理辦法》,規定了跨境轉換業務類型(生成和兌回)和境內證券公司參與此項業務的基本條件及備案要求,以及跨境轉換機構資產託管、境外投資管理等行為規範。
明確CDR持續監管要求。原則上援引適用《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後持續監管實施辦法(試行)》中對已在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的規定。不再強制要求基礎證券發行人披露季度報告;基礎證券發行人開展重大資產重組如不涉及在境內發行CDR,按境外規則同步向境內投資者披露即可。
明確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GDR的監管安排。納入境外上市框架進行監管;鑒於GDR可轉換為A股在境內市場流通,為防範監管套利,兼顧商業可行性,對GDR發行條件、發行價格、限制兌回期以及參與GDR跨境轉換的境外券商和存託人作了規定。
強化監管執法,明確法律責任。銜接《管理辦法》,重點明確對跨境轉換機構的監管。在《證券法》框架下,對相關市場參與主體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