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七宗錯,廈門證監局責令部分私募機構整改

8月27日夜間,廈門證監局網站接連發布7條公告,針對轄區內部分私募機構的違規行為予以批評並責令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整改。廈門一鴻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廈門中和元投資管理、廈門甲單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廈門銘源紅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七家機構因其涉及的七類違規問題而上榜。

一宗錯:投資者與產品或不適配

其中,廈門一鴻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廈門中和元投資管理、廈門甲單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廈門銘源紅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四家機構因為未明確個別投資者風險評估級別;未對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個別基金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與基金風險評級不匹配,且未做相關風險特別提示與確認措施等類似行為被責令改正。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二宗錯:未託管或引發財產安全問題

廈門紅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因基金未託管,且未明確保障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 紛解決機制的行為,違反了《辦法》的相關規定而被責令整改。

《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 紛解決機制。

三宗錯:未定期防範利益衝突行為

廈門甲單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因未定期對員工防範利益衝突行為監督檢查,違反了《辦法》相關規定而被責令積極整改。

《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衝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應當建立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衝突的機制。

四宗錯:將他人財產與基金財產混同投資

中龍杭川(廈門)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運作中將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這明顯違背了相關規定。

《辦法》第二十三條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五宗錯:信息披露不完全

廈門金智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由於未向基金投資者披露基金所投項目存在股權糾 紛等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違反了《辦法》的相關要求,被要求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整改。

《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六宗錯:登記備案信息不及時不準確

廈門甲單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廈門紅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由於登記備案信息不準確、更新不及時等違規行為被責令整改。

《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槓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七宗錯:內部文檔管理制度不完善

廈門一鴻資本管理有限公司還因涉及未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文件、基金投資決策等資料的行為被責令改正。有類似行為的還有中龍杭川(廈門)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廈門紅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

《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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