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常會從財經新聞中看到某某公司併購重組,對於普通人來講,很多人並不知道併購重組的意思,如果是股民,那麼了解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是有必要的。下面小編就給大家詳細講解一下它的含義。
首先我們認識一下,併購的含義。
併購
併購一般是指兼并(Merger)和收購(Acquisition)。兼并又稱吸收合併,即兩種不同事物,因故合併成一體。指兩家或者更多的獨立企業,公司合併組成一家企業,通常由一家佔優勢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普遍認為,合併分為吸收合併、新設合併以及控股合併。
- 吸收合併指,通過將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公司併入另一個公司的方式而進行公司合併的一種經濟行為。合併後,被合併方法人資格被取消,融入到合併方,成為合併方的一部分。
- 而新設合併則指,新註冊一間公司,讓後將所有合併意向方的資產與負債注入到這個新公司當中。
- 最後,控股合併其實就可以看成是收購。
收購是指一個公司通過產權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以實現一定經濟目標的經濟行為。收購是企業資本經營的一種形式,既有經濟意義,又有法律意義。收購的經濟意義是指一家企業的經營控制權易手,原來的投資者喪失了對該企業的經營控制權,實質是取得控制權。
重組
重組也就是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資產的擁有者、控制者與企業外部的經濟主體進行的,對企業資產的分布狀態進行重新組合、調整、配置的過程,或對設在企業資產上的權利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廣義的企業重組,包括企業的所有權、資產、負債、人員、業務等要素的重新組合和配置。狹義的企業重組是指企業以資本保值增值為目標,運用資產重組、負債重組和產權重組方式,優化企業資產結構、負債結構和產權結構,以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實現資源優化配置。
併購重組
最後,併購重組,即併購與重組想結合,分為併購與重組兩部分。由於形成資產重組的大多數原因是併購,所以將兩者放在了一起。不過,需要說明的是,能夠成資產重組的經濟行為還有很多很多,例如股權轉讓、資產剝離、所擁有股權出售、資產置換等等。
併購重組可以體現為三種類型:
- 是改頭換面型,即上市公司原主業經營不佳,甚至連續虧損而位於退市的邊緣,這時通過借「殼」重組、控股股東變更等運作,注入新的資產與業務進而重獲新生,如眾多ST類公司所涉及的併購重組。
- 是效益增強型,即原有資產尚屬優質,只是受制於大股東治理或管理層經營等因素,出現低效微利的被動局面。
- 是做大做強型,即一些行業龍頭企業憑藉自身在資金、規模與管理方面的優勢,通過併購來擴大自身的市場份額、提高行業集中度以及實現規模與範圍經濟。
三種併購重組類型不同,風險與收益亦存在差異。對於改頭換面型併購重組,由於主業乏善可陳,其投資價值往往來自於未來注入新資產與業務的價值與目前股價的差額,如果適逢注入優質資產與業務,可能會獲得可觀的收益。不過,由於ST類公司的重組往往需經歷較長的報批與實施時間,這期間的市場與行業經營環境可能發生較大變化,同時如果重組不成,公司自身也存在退市的可能,所以面臨較大的風險。
企業併購重組的風險
支付風險,企業併購通常的支付工具包括公司現金、股票、債券、銀行借款等,涉及巨大的資金金額,存在很大的融資風險。如購併方選擇現金支付工具,將導致公司現金流的大量減少,企業將要承受巨大的現金壓力,如果一點現金流出現問題,對企業將會是一種災難性的後果。而從被購併者的角度來看,會因無法推遲資本利得的確認和轉移實現的資本增益,從而不能享受稅收優惠,以及不能擁有新公司的股東權益等原因,而不歡迎現金方式,這會影響購併的成功機會,帶來相關的風險。
反收購風險,在通常情況下,被收購的公司對收購行為都是持不歡迎和不合作態度的,他們使用的對收購方構成殺傷力的反收購措施有各種各樣的「毒丸」。這些反收購的行動,無疑對收購方構成了相當大的風險。
體制風險,體制風險主要體現在:1、企業併購人才缺乏,併購重組的規模和質量受到嚴重製約。2、政府依行政手段對企業併購所採取的大包大攬的方式,給企業帶來一定的風險。3、被併購企業人員安置因體制政策要求而耗費資力,常給併購者背上沉重的包袱。
法律風險,如我國目前的收購規則,要求收購方持有一家上市公司5%的股票後即必須公告並暫停買賣(針對上市公司非發起人而言),以後每遞增2%就要重複該過程(將公告14次之多),持有30%股份後即被要求發出全面收購要約,這套程序造成的收購成本之高,收購風險之大,收購複雜之程度,使得收購幾乎不可能,足以使收購者氣餒,反收購則相應比較輕鬆。
營運風險,營運風險是指購併者在購併完成後,無法使整個企業集團產生經營協同效應、財務協同效應、市場份額效應以及實現規模經濟和經驗共享互補等效果,甚至整個企業集團還遭受被購併進來的新公司的業績拖累。
信息風險,併購的前提是對目標公司有相當的了解,併購雙方信息完全對稱。但這只是一種理想的狀態,在實際購併中,因貿然行動而失敗的案例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