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證行權具有時效性,假如出資者拿著價內的權證卻錯過了行權的機遇將終究無法行權。出資者假如的確無法親自行權,有必要事前與自己開戶的證券公司辦好”代為行權”事務,以躲避這一危險。需提示出資者的是,依照兩市規則,權證產品在到期日前五天內是不能買賣的,還拿著如廢紙般權證的出資者應儘早挑選拋出,避免屆時追悔莫及。
出資者出資權證時,必須需求留意操控以下首要的危險要素:
(1)價格劇烈動搖危險:權證是一種高槓桿出資東西,標的證券市價的細小改變或許會引起權證價格的劇烈動搖。
(2)價格誤判危險:權證價格遭到標的證券的價格走勢、行權價格、到期時刻、利率、權益分配和權證商場供求等許多要素的影響,權證持有人對此等要素的判別失誤也或許導致出資丟失。
(3)時效性危險:權證與股票不同,有必定的存續期間,且其時刻價值會跟著到期日的接近而敏捷遞減。
(4)履約危險:假如發行人發作財政危險,出資者有或許面對發行人不能履約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