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首罰:中金公司做錯了什麼

雖然「保代擅自修改招股書」的情節最終沒有影響交控科技通過上 市流程,但處罰決定仍有利於立規矩、明是非,用上交所在紀律處 分決定書中的話說,「後續,上交所對發行上市審核過程中發現的 違規行為,將嚴格依規予以懲處」。

7月4日,證監會和上交所開出科創板的首張罰單,處罰對象是中金公司。根據公開資料,在保薦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控科技)的過程中,中金公司的兩位保薦代表人擅自多處修改註冊申請文件,這違反了《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八條的規定,證監會分別對交控科技和中金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有趣的是,交控科技的科創板過會消息是在7月5日凌晨公布的,還沒上市就被開罰單,這在A股歷史上恐怕是聞所未聞。

擅改數據傷內核

根據上交所5月21日的罰單可知,萬久清、莫鵬兩位保薦代表人負責的是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項目。2019年4月28日,在向上交所報送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審核問詢函的回復》及同步報送的更新版招股說明書中,他們作為保薦工作具體負責人,擅自多處修改了招股說明書中有關經營數據、業務與技術、管理層分析等信息披露數據和內容,並由此同步多處修改了上交所問詢問題中引述的招股說明書相關內容。

而上述修改,未按上交所要求採用楷體加粗格式標明並向上交所報告,也未按照保薦業務執業規範和中金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規定報送公司內核部門審核把關。上交所表示,基於查明的事實,保薦代表人萬久清、莫鵬是本次違規行為的直接責任人,按照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意見,對其予以通報批評。該紀律處分決定將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記入保薦代表人的執業質量評價和誠信檔案。同時,上交所表示,上述違規行為發生,同時說明中金公司作為保薦機構,在保薦代表人業務管理、保薦業務內部質量控制等方面,存在薄弱環節。就此,上交所已對中金公司另行採取了書面警示的監管措施,督促其在科創板相關發行上市申請項目中,進一步加強保薦業務和保薦代表人監督管理。

對於擅自修改招股書數據和問詢問題的行為,業內人士普遍感到震驚。第一,第一版招股書數據出錯,本身就說明保代工作不夠認真,意味著盡職調查可能存在問題。第二,改了數據以後沒跟公司內核說明,那麼就是保代沒有執行公司內控制度。第三,沒有跟交易所交代修改情況,這個問題就更嚴重了。如果修改之後未被發現,文件經註冊之後披露出去,投資者根據修改後的數據和招股說明書進行決策,那麼造成的損失恐怕就難以評估了。

市場人士對此的評價卻兩極分化,一派意見認為,內核肯定有問題,至少說明內核制度沒有貫徹落實,沒有很嚴格地要求受它管轄的員工的這種行為。而另一派意見則為中金公司的內核鳴不平:擅自修改數據的行為很難禁止。頭部券商項目太多,報一個項目可能前前後後需要報十幾次文件。對於券商來說,單單IPO方面,全年下來就要報幾百次文件,而且很多時候集中在每個季度末或是年末,這是非常密集的工作量,根本沒有時間進行內核。

披露信息多疑點

那麼,兩名保代修改的究竟是什麼數據呢?

整體上看,數據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據說是因為統計數據有誤,而「不得不」進行調整的。

例如,在介紹交控科技所處行業地位時,招股書中披露2017年公開招標的城市軌道交通正線線路共30條;保薦代表人後來修改為29條。交易所在事後問詢為何修改時,其回復表示「此處統計有誤」。再如,2017年交控科技按中標線路計算的市場份額,招股書中為23.33%;保薦代表人修正為24.14%,修改的原因同樣為「之前統計有誤」。問題在於,這類調整修改工作既未提前報告,也未及時披露,而是「悄無聲息」地進行了操作。

另一類則是因為「統計口徑」變化所致。

例如,對於交控科技前五大客戶的銷售額佔比進行了調整。在招股說明書中,2016~2018年前五大客戶的銷售額佔比情況分別為57.39%、66.07%及73.93%;後進行了修正,交易所一問,回復是,原來招股書未將前五名客戶中同一控制下的客戶進行合併計算,金額和佔比「小了」,因此進行修改,改後的佔比分別為61.96%、66.07%、75.63%。前五名供應商也因為類似原因,對其採購金額和佔比進行了修改。此類修改令人生疑,只統計客戶,而未統計客戶的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客戶,這樣的會計差錯其實相當初級,為何不是在進場、盡調、申報時弄清楚,而要等到註冊文件提交後才修改,令人不得其解。

綜合來看,這類「統計口徑」變化恐怕並不像有些媒體說的那樣「不涉及核心數據」。以招股說明書修改的核心技術貢獻收入佔比為例,招股書中披露的2016~2018年核心技術貢獻收入佔總營業收入金額分別為4.28億元、4.29億元、5.15億元,比重分別為48.24%、48.73%和44.32%。保薦代表人後將其修改為3.997億元、3.94億元、4.52億元,佔比45.09%、44.76%、38.85%。調整規模在3000萬~6000萬元之間,而收入佔比的調整幅度最大可到6%上下,恐怕談不上「無足輕重」。

在問詢時,保薦代表人解釋為「口徑調整」。原本核心技術貢獻收入包括信號系統總承包業務中的核心技術貢獻的收入、維保業務收入和零星銷售業務收入;後「經慎重考慮」,決定將核心技術貢獻的收入範圍確定為「信號系統總承包業務中的核心技術貢獻收入」,因此導致了金額和佔比的變化。這樣的修改實際上是在說,原本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了三項收入,均為「核心技術貢獻收入」,而在註冊過程中悄無聲息地將其中兩項拿掉。雖然金額調整不大,實際上構成了對公司的核心業務競爭力的重新描述。

另外有些媒體稱,這是因為註冊制剛剛實施,保薦代表人沒有經驗。然而實際上,從這兩位保代的履歷來看,他們雖然在科創板是新人,在要求更為嚴格的主板卻已是經驗豐富。

萬久清是一名資歷較深的保代,於2010年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曾擔任航天長征化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項目的保薦代表人、牡丹江恆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可轉債的保薦代表人、南京華東電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項目保薦代表人。莫鵬則是一名在中金公司成長的員工,2017年註冊登記為保代,也參加過多個項目的保薦業務——如果主板都能勝任,到了科創板為何會出現統計失誤、口徑差錯之類的問題呢?令人費解。

主板思維在作祟

上交所處分決定作出後,證監會也作出「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之所以進行「雙罰」,證監會表明了立場:「註冊申請相關文件是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過程中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規定,註冊申請文件受理後,未經中國證監會或者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動。」證監會還表示,將持續加大對科創板保薦業務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督促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嚴格履行核查驗證、專業把關的法定職責,做好盡職調查和信息披露工作,充分把控項目風險,切實發揮資本市場「看門人」作用,推動科創板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回頭來看,科創板實施註冊制的核心其實有兩點:一是發行人充分信息披露,讓投資者能夠作出基於企業真實情況的判斷;二是中介機構勤勉盡責,對信息披露質量負起把關責任。無論證監會還是交易所,都會把注意力從利潤指標轉向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上。因此,交易所採取了反覆問詢的機制。發行人「業務沒說夠、風險沒說透」的地方,會在問詢中要求其說明。而問詢中需要發行人說明的事項、需要補充到招股說明書中的事項,都要求保薦人等中介機構同步進行核查,並在問題回答中說明核查的過程、內容和結論。

從某種意義上看,中金公司本次遇到「老保代翻船」,其實是一種主板思維在作祟。在審核制下,關鍵的是「結果」而非「過程」,無論是核心收入數據,還是客戶收入佔比,只要按照反饋要求抓緊進行整改,在上會前整理得符合標準就萬事大吉了。但是在註冊制下,關鍵的是過程的透明和公開。一切修改信息、披露文件的行為,都應當在陽光和目光之下得以監督。一切修改都會留痕,並向投資者披露;一切對問詢作出的回答,都會被記錄在案,並且成為追究中介機構責任的「呈堂證供」。

自科創板正式接受申報企業材料以來,部分保薦機構在製作招股書、回復上交所問詢等環節不時暴露出各種各樣的瑕疵。上交所也多次發聲呼籲。此次違規事件既暴露涉事保薦人規則意識淡薄的問題,也反映出有關券商內部管理制度存在疏漏,可以說是一段時間來部分券商投行壓實中介機構責任仍不到位、不徹底的集中體現。

雖然「保代擅自修改招股書」的情節最終沒有影響交控科技通過上市流程,但處罰決定仍有利於立規矩、明是非,用上交所在紀律處分決定書中的話說,「後續,上交所對發行上市審核過程中發現的違規行為,將嚴格依規予以懲處」。

後續,其他企業是否能如此「幸運」,會不會被質疑保代到底是「擅自」修改還是企業授意為之,到底修改的是「瑕」還是「瑜」,抑或是冰山的一角?交易所會不會只罰券商,放過企業?仍然是一個未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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