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幣區塊鏈像個土豪家的紈絝子弟,穿著華麗、金光閃閃、任性妄為。他將人性中的謊言、貪婪演繹得淋漓盡致,憑藉其華麗的外衣吸引無數信徒。
站台、喊單、放消息、跑路、維權,烏煙瘴氣下,紈絝子弟背棄信徒,觸碰總結。
8月21日晚間,金色財經、幣世界、深鏈財經、火幣資訊、大炮評級、火幣區塊鏈、每日幣讀和TokenClub等區塊鏈知名媒體及自媒體微信公眾號被封。
8月23日,網曝北京市朝陽區金融社會風險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發布禁止虛擬幣推介活動通知。
8月24日,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以下簡稱「風險提示」)。
該提示稱,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侵害公眾合法權益。此類活動並非真正基於區塊鏈技術,而是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
8月28日,中國互聯網金融舉報信息平台顯示,目前,平台的互聯網金融舉報範圍包括了代幣融資發行。在舉報內容中,代幣發行融資被列入中國互聯網金融舉報信息平台舉報範圍。
可見,近期,區塊鏈行業的監管行動頻繁,政策趨緊。
對8月24日的風險提示,法務VC創始人王君衛接受獵雲財經採訪時說:「這個文件表明國家將加大對以區塊鏈之名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特別是『非法集資』領域將會集中整治。公安部在文件中的出現,意味著在區塊鏈領域將會很快出現一批典型案件。」
與此同時,「我們注意到,相關立法也在跟進,2017年下半年公布的《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徵求意見稿)》,也將以『虛擬貨幣』名義籌集資金列為必須調查的範圍,可以說,對以『虛擬貨幣』融資的行為,只要未經批准的向不特定對象融資行為,將會出現一個,調查一個。」王君衛說。
事實上,監管是使行業走向正軌的手段,立法是讓行業穩健發展的保障。那麼,區塊鏈行業要如何立法呢?
早在今年三月的兩會期間,騰訊創始人馬化騰建議加強對新經濟新領域的立法和政策研究,要加強區塊鏈立法。
尚未大規模商用,法律不能預立
縱觀全球,有完整而全面的關於區塊鏈數字貨幣法律的國家屈指可數。
目前,澳大利亞、紐西蘭、白俄羅斯有立法(僅指已經成文的立法)。其他國家包括美國、瑞士在內的國家也基本處在研究或試水階段。
區塊鏈立法到底難在哪裡呢?復旦大學張江研究院法鏈存證教授陳文君在接受獵雲財經採訪時道出了區塊鏈立法的難點。
她說:「區塊鏈本質上是個技術,這個技術會改變生產關係,從而會帶來法律關係的變化,在區塊鏈大規模商用之前,法律是不能預立的。」
對區塊鏈立法,在陳文君看來,目前網上很多提到的區塊鏈立法,實際上是數字貨幣的相關立法。
她說:「在數字貨幣領域中除了比特幣,幾乎都是中心化為主運營的,在原有的法律框架內可以找到對應的法律關係,這些法律關係主要是針對ICO、數字通證、數字貨幣交易所、投資稅收這四個方面,但是如何適用法律是個難點。」
對此,王君衛則認為,區塊鏈技術立法難點在兩個方面,一是協調當前主體的利益,二是區塊鏈技術本身對立法有挑戰。
他說:「區塊鏈是五大新一代信息技術之一,將與人工智慧、量子信息、移動通信、物聯網等技術改變經濟和產業格局,對各個市場經濟主體的利益格局重新劃分,其牽一髮而動全身,這是區塊鏈立法的難點。」
眾所周知,區塊鏈技術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的特徵,「在司法技術上,只能以替代性或者補償性的行為,對嵌入特定信息的區塊鏈傳播行為予以規制。因為數據一旦形成,其技術上的不可逆性決定了立法上的被動性,也就是說懲戒型司法都難以產生類似傳統國家法律體系中的有效威懾力。」 王君衛說。
當下,儘管有其他國家的借鑒,但區塊鏈作為新生事物,正如陳文君教授所言,在其沒有大規模進行商用前,法律無法預立,立法依然很難。
同時,陳文君進一步解釋稱:「和所有市場經濟一樣,先要用市場的無形的手調節,市場失靈後才需要法律的介入。區塊鏈立法需要大量的調研和測試做基礎,市場還沒有一定的案例提供,就沒有辦法做立法工作。」
儘管困難,但區塊鏈確實需要立法。在王君衛看來,區塊鏈法律體系的建立,不是單獨的局部,而是互聯網領域立法的延續。
「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互聯網領域立法的框架體系,區塊鏈立法應搭上這趟快車。」王君衛說。
區塊鏈技術的出現,兼具信息傳播和價值流動雙重功能,對行業與產業的改造遠大於互聯網,需要涉及更高層次立法配套。王君衛還舉例講到馬雲曾建議出台一部《數字經濟法》。
借鑒:通證定性、牌照及監管沙盒
區塊鏈立法儘管困難,但有些國家曾經的案例可以作為一種參考和探索。
對此,陳文君舉例說:「例如美國的HOWEY TEST,SEC把1946年的v. W. J. Howey Co.一案確立了判定『投資合同』的標準用到了對通證的『非證券』進行判定。」
陳文君舉出的這個案例,就是法律界著名的豪威檢驗標準。
該案件的具體事件大家可以到維基百科查詢,但該案例主要涉及的是該事件是否構成美國1933年《證券法》第2(a)(1)節所指的「投資合同」屬於證券法所規範的「證券」範圍。
案件焦點是判定豪威公司的行為實質上是否屬於發行證券,如果判定歸為屬於發行證券,豪威公司就必須按照《證券法》第5條的規定向SEC註冊並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當時,豪威公司沒有履行註冊和披露義務,違反了《證券法》。所以證券交易委員會對豪威公司提起了訴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並於1946年作出了判決。
美國證券法上對「證券」的定義較為寬泛,根據1933年《證券法》第2(a)(1)節規定,「證券」不僅包括股票、債券證券,還包括票據、委託投票證書、證券存托憑證、期權和投資合同等,以及總的來說任何被人們普遍認為是證券的利益或工具。
而立法者的目的只有一個,給投資者儘可能周全的保護,使他們不致因某種新型投資工具不屬於證券法的調整範圍,而無法享受證券法提供的保護和救濟措施。
聯邦最高法院對「證券」的定義包含著一條彈性而非呆板的原則,它能夠應付那些利用他人錢財、允諾獲取利潤的人所炮製的無窮無盡的、花樣翻新的計謀。
事實上,8月24日,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風險提示,初心主要也是提醒廣大投資者,規避防範那些披著區塊鏈外衣的詐騙傳銷分子,避免因受騙而帶來不可承受的損失。
當下,如果立法,哪些國家可以借鑒呢?
現擔任亞太區塊鏈發展協會顧問的顧紫翚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認為,區塊鏈立法更應該借鑒澳大利亞。
她認為,儘管對數字貨幣政策上,大家會把目光集中在美國,而實際上,在澳大利亞,有關區塊鏈數字貨幣領域的立法依然值得借鑒。
她說:「澳大利亞的區塊鏈法律系統很完整,澳大利亞實際上把所有的區塊鏈產業,交易所應該怎麼管,ICO要怎麼管,商家要收比特幣要交多少稅,每一項條例都有。」
王君衛對此有不同看法,他告訴獵雲財經,各個國家所謂的立法,實際上是對區塊鏈技術應用的一種規制,技術是中性的,其立法規範的還是傳統的經濟行為,特別是金融領域,例如融資、支付、交易。
王君衛對日本、美國、澳大利亞、馬爾他、新加坡、瑞士等國的區塊鏈政策做了比較。
他說:「日本、美國實際上是未建立針對區塊鏈這一項科技的立法,而是在原有法律中增加區塊鏈的場景;澳大利亞、馬爾他等國則是採取專項立法模式;新加坡、瑞士等國主要是規制用區塊鏈技術的融資行為。」
在王君衛看來,針對西方的立法實踐,可借鑒的成功經驗並不多,當前採取的監管措施,符合技術發展初級階段的要求,重點放在打擊利用區塊鏈技術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是最好的一個策略。
目前,大部分國家在這一領域的監管立法都不完整。陳文君認為,如果要借鑒國外經驗,其中有幾點值得借鑒。
她說:「第一是對通證的定性,根據通證的性質進行相應的監管;第二是監管數字貨幣交易所,發放數字貨幣交易所牌照,通過合法合規的數字貨幣交易所來監管數字貨幣行業;第三監管沙盒,這是監管機構對創新的包容度的體現,使區塊鏈行業的活力不被誤殺。」
在區塊鏈領域,哪些地方最應該監管,更為具體的監管要達到什麼程度呢?
陳文君認為,數字貨幣的ICO、交易行為最需要立法監管。「空氣幣太多了,不監管不行,哪怕這些幣的交易已經到了海外。「她說。
監管程度上,她認為,賦能實體經濟的好項目要留空間。「對於區塊鏈賦能實體經濟的項目,而且通證的性質也沒有觸碰『金融』或者其他紅線,應該包容這些項目的發展,包容就意味著給實體經濟發展留了空間。」她說。
數字貨幣如何徵稅
在探討監管立法的同時,數字貨幣徵稅這個話題繞不開。國內對加密數字貨幣的定義是虛擬商品,美國是將其定義為虛擬資產。
定性不同,徵稅上也會有很大差異。澳大利亞,在稅法上,是將其當做外國貨幣處理。
完善的反洗錢和反避稅制度同立法要相輔相成。在顧紫翚看來,大部分加密貨幣的立法都是從稅收開始的。
那麼,假如對加密數字貨幣徵稅,具體要如何去徵稅呢?如何查看交易量?
陳文君教授告訴獵雲財經,「有些國家對數字貨幣收益徵收資本利得稅,我覺得比較合理。」
「現在數字貨幣交易所大部分都是中心化的,都可以做KYC,可以對標證券交易所在交易環節徵稅。」她補充道。
中心化的交易所實際上可以做到KYC。
KYC(know-your-customer, KYC)規則是指了解客戶規則。金融機構如不能清晰識別客戶身份,便更不願貸款給客戶,阻礙金融普惠,是國際社會努力實現金融誠信和金融普惠不可或缺的。
在徵稅問題上,王君衛介紹了國外做法,並認為虛擬財產需要徵稅。
「日本的《資金結演算法》修正案承認『虛擬貨幣』的法定支付手段,不再對『虛擬貨幣』交易徵收消費稅,在稅法上又將其視作一種資產,通過『虛擬貨幣』取得的收入不被視作資本利得,而是其他所得(個人)或營業收益(法人),按照這一標準進行課稅。」他說。
毋庸置疑,「我國對虛擬財產是需要徵稅的,只是徵收難度高。」王君衛說,「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回復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銷售虛擬貨幣取得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8〕818號)指出,允許對個人通過網路銷售虛擬貨幣取得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徵稅也是有一定難度的。他舉例說:「具體征繳措施,在日本,徵稅的實現是通過要求交易所和金融系統打通來實現的。」
「但是,我國禁止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他說。
立法思路:身份、智能合約及投資人保護
對區塊鏈這一新生事物,如果立法,需要怎樣的思路呢?
王君衛認為,需要立法監管的領域,最核心的是從國家層面建立起面向全球的區塊鏈治理體系,而不是就國內的局部問題進行解決。
「目前區塊鏈領域有很多核心問題單靠技術是無法解決的,需要由法律建立區塊鏈的『比特世界』和現實世界的連接,包括身份、智能合約效力以及投資人權利保護等,納入互聯網立法的規劃之中。」他說。
「對『虛擬貨幣』融資等行為進行監管。監管的程度,依然是對市場主體的行為做實質性的穿透式監管,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王君衛說。
ICO是否可以歸入《證券法》來監管,王君衛則認為,首先需要對ICO性質進行分析。
他說:「《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指出,ICO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可見,涉及多部門法律,不能只歸於《證券法》來規範。」
當下,「我國分業經營監管的實際,導致監管機構也無法對銀行業、保險業涉及資本市場在內的業務流程,建立統一的立法標準體系,有相當難度,針對互聯網金融、區塊鏈應用,採用『行為監管』,更符合當前的需要。」王君衛說。
一切的閃耀演繹的都是虛假,只有監管才能讓區塊鏈走上正途。所以說中國區塊鏈立法之路漫漫兮,但任後市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