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銀行業改革路線圖

根據納拉辛漢姆委員會報告(1991年)的建議,過去三周以來,隨著銀行業改革,吹捧將10家公共部門銀行合併為四家大型銀行的舉動。奈拉辛漢姆委員會的建議具有前瞻性,但仍然具有現實意義。但是,如果我們檢查建議以查看其中哪些建議已得到有效實施,就會出現一種模式。

國家可以通過兩種方式查看銀行業。一方面,有一個公共目標要實現,另一方面,有盈利能力。如果我們無法確定目標的優先順序,那麼我們走的路總是顯得三心二意和困惑。如果國家的目標是明確的,那麼將要使用的手段也將是明確的。

我們在《鑄幣廠長話》中指出,「銀行國有化經受了時間的考驗」,1969年和1980年銀行國有化實現了更大的公共目標。這同樣適用於1950和60年代成立的發展金融機構(DFI)和1975年建立區域農村銀行(RRB)。這種方法將銀行(和金融服務)視為一種公共服務,商業框架。這些擔憂主要與機構獲得服務的機會有關,尤其是對窮人的信貸以及促進經濟發展所需的公共投資。這些機構是否蒙受損失並不重要。他們將不時地進行資本重組,以保持下去。

銀行的國有化通過加速無銀行地區的銀行分支機構的開放在一定程度上彌合了城鄉差距。 RRB通過採取權力下放的方法,並在印度南部和西部資金充裕的地區以外的地區建立機構通道,彌合了地區鴻溝。 DFI幫助工業部門紮根。銀行國有化為主權支持提供了舒適的銀行支持(記住當時還沒有巴塞爾協議),並且銀行業有可能快速增長,而不會因利潤最大化的考慮而陷入困境。國家對銀行業的接管使其規模和傳播。

銀行業務的控制還有助於將投資組合分配給服務不足的部門(農業以及微型,微型和小型企業)。這種分配是通過定向信貸和管理利率完成的,這是純粹的公共目的舉措。

經濟改革

從1991年開始,隨著政府政策變得更加面向市場(同時不放棄公共目的議程),這些機構的方式發生了根本變化。銀行和直接投資機構被重新定義為面向市場的機構。納拉辛漢姆委員會建議的改革,是要使其完全面向市場,而這完全是從商業可行性的角度來看的。

如果我們回顧一下1991年以來的改革歷史,就會發現所有那些面向市場但沒有公共目的的改革措施均已實施。但是,國家將銀行保持在運營控制之下,因為它繼續將其用於開展公共目的活動。仔細研究一下Narasimham的建議很有啟發性,這些建議歸入三個大類。

結構建議

金融機構和銀行的自治權;董事會將自治;董事長和董事總經理有固定的任期;由各銀行董事會確定的薪酬結構自動徵聘人員;結束了控制的二重性,僅通過印度儲備銀行(RBI)進行監管控制,而不論所有權如何,都無需政府干預。

擁有3-4家國家銀行,包括印度國家銀行,8-10家全能銀行,以及許多具有區域覆蓋範圍的本地銀行,每個商業銀行也將需要一家農村銀行作為子公司。

這些建議從未按照其提出的精神和應有的執行順序實施。儘管該州在所有權和削減份額方面存有矛盾,但(一直以來)並沒有完全說服政府放棄運營控制權,因為它繼續為公共目的服務(如Jan Dhan帳戶)。

自治,獨立和合併(按此順序)的改革思想是要表明,如果有任何公共目的要求,則必須通過不歧視所有權的非歧視性監管幹預措施來實現。自治將允許這些機構基於協同作用和創造價值來制定戰略並進行合併。國家完全喪失了這些建議的精神。

審慎推薦

該委員會建議,法定流動比率(SLR)應被視為審慎的要求,而不應作為為國庫融資的工具,現金儲備比率(CRR)應作為貨幣政策工具,而不是國家的二次擴張工具。

通過取消自動重新貨幣化以及通過2003年《財政責任和預算管理(FRBM)法》,消除了通過銀行進行赤字融資的公共目的。因此,SLR和CRR成為審慎的要求,對國家的預算管理沒有任何影響。從資本充足到改善會計標準的其他審慎建議也得到了廣泛實施,也許是因為這對公共目的沒有重大影響。

操作建議:

取消分支機構許可;放鬆利率管制;追回不良資產特別法庭;以及促進資產重建公司(ARC)。

分支機構的許可規範確實被廢除了。當人們發現農村地區沒有開設足夠的分支機構時,對它進行了更改,但這樣做的方式通過包括私營部門銀行,鼓勵了所有銀行的公平競爭。完全放寬了對利率的管制,但農業除外,因為農業是為實現公共目的服務的。關於NPA的其他建議首先通過2002年的SARFAESI法實施,然後通過《破產與破產法》實施。還建立了ARC。

優先部門貸款將重新定義,並限制在銀行信貸的10%(原為40%)。信貸也只面向小規模和邊緣農民以及微型,微型和小型企業。

這是為更大的公共目的服務的,但是沒有實現。但是,由於這與所有權無關而適用,因此不應將其視為公共部門銀行業本身的一項改革措施。

以上實例表明,國家不願放棄運營控制權,特別是當借口是更大的公共目的時。在過去的二十年中,干預措施通常是通過運營途徑進行的,而不是作為政策或監管措施。同時,該州認為,由於用於這些干預的工具是商業組織,因此應受制於盈利和估值的市場紀律。這裡存在二分法:它們是商業結構,但承載著不可行的公共目的目標。

無心合併

在這種情況下,合併銀行並稱其為「改革」是一個笑話,如果這些機構完全面向市場,那麼改革的精神就會得到滿足。

國家出於公共目的而進行的干預應通過政策和監管手段進行,並且必須是所有權中立的。

就RRB而言,它們繼續為更大的公共目的服務。他們的資產負債表需要定期進行資本重組,並且必須根據他們要解決的公共目的的優點來加以處理。合併RRB並在繼續堅持公共目標的同時將其列出的方法是一項漫不經心的練習。國家永遠不會放棄這些銀行履行的公共(和不可行)職能。該州希望隨著情況的發展,疣將消失。不,他們不會。

PSB盲目合併也不是改革。正如我們在市場對合併公告的反應中所看到的那樣,它只會破壞企業價值。合併的決定應該是面對市場的決定,它是通過發現協同作用,品牌潛力,實體外展,技術平台,人力資源以及能夠相互促進價值創造的獨特優勢而做出的。這是一項專業練習,可以自動進行。但是現在,它是由沒有時間和專門知識來從事價值發現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員實施的,沒有太多選擇就可以實施。而不是解決問題,這使問題變得更大。改革基於一個關鍵詞:「自治」。

PJ Nayak委員會的建議已很好地闡明了改革方法和改革順序。但是,國家在選擇和選擇條款時並不試圖理解提出建議的精神。這是重新考慮改革印度烘焙系統的前進方法。

改革路線圖

銀行向私營部門的開放(包括全能銀行和利基銀行)是面臨改革的基本市場。繼續使用許可。

PSB應該繼續為公共目的服務,但是只能通過所有權中立的監管幹預措施。所有監管控制應通過印度儲備銀行和各自的銀行董事會進行,而不是通過政府部門,任意通函或政府命令。

取消銀行國有化(PJ Nayak委員會建議);將他們帶入《公司法》;採用適用於私營部門銀行的適當準則。在此期間,可能還會有一個「自治」的銀行董事會主席團。但是,它在達到臨時目的後被廢除的速度越快越好。政府在董事會中的代表權可能僅限於一個成員(Narasimham建議),代表國家的投資問題,最好是投資界的專家,而不是政府部門的官員。

單純基於價值創造來促進進一步整合。如果銀行不想合併,那就放手吧。

讓董事會決定首席執行官的績效指標。政策和監管制度規定的公共目的績效指標將被嵌入到各個委員會定義的績效指標中。

取消所有利息補貼和補貼,包括農業補貼。

繼續為沒有銀行賬戶的農村地區的新分支機構頒發分支機構許可規範;繼續為小型和邊緣農民以及小型和微型企業制定優先部門規範,並對任何不足處以嚴厲懲罰。

通過注資繼續支持RRB。不要讓他們面對市場。

如果不能預期獲利並由於公共目的而需要國家的持續支持,則為基礎設施,教育,農業和住房建立支持性安排,例如專門的再融資/擔保機構。

不要稀釋利基銀行的任何規範-合作銀行,小型金融銀行或支付銀行的成立是出於公共目的,並讓它們為目標服務。確保利基銀行許可證不是通用銀行許可證的後門入口。

即使PSB承擔公共職能,也應嘗試將其圍成專門的子公司,並提供資本重組支持。

改革成敗的標準是什麼?這是兩個測試:PSB的現場總經理必須將90%的時間用於客戶互動和銀行業務。他們訪問位於德里的吉萬·迪普大廈的頻率與接待私人部門銀行家的頻率相同,該大樓是財政部官員的所在地。如果我們通過了這兩項測試,則PSB將會真正實現自治,我們將進行真正的改革。

本文作者是班加羅爾IIM公共政策中心的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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