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關聯方認定、關聯交易問題及港股借殼上市新規

IPO關聯方認定、關聯交易問題最全整理 

關聯交易是市場經濟中普遍存在的的經濟現象,同時也是投資及IPO盡職調查的重點關注項目之一,關聯交易事項的處理對投資時的投資決策及企業IPO都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雖然關聯交易問題不是上市審核的實質性問題,但歷屆發審委將對關聯交易的審核作為重點事項,因關聯交易直接關係到被盡調企業業務的獨立性、業績的真實性及內控的有效性,對企業關聯事項的徹底盡調對投資者意義重大。

關聯方認定

一、上交所《上市規則》規定的關聯方示意圖

圖註:

1、上圖中,法人主體用方框進行標示,自然人主體則用橢圓進行標示;

2、過去12個月內或或通過協議、安排在未來12個月內,存在示意圖中所列關聯方情形的,仍被認定為關聯方;

3、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並不包括本公司及其控股的子公司;

4、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兜底性條款)確定的法人或自然人。

是指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係,可能或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5、上市公司與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關聯關係,但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附:「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示意圖:

二、深交所《上市規則》規定的關聯方示意圖

圖註:

1、與上交所《上市規則》相比,明確將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一致行動人列入關聯方,但未予具體界定一致行動人的概念;

2、其他與上交所《上市規則》相同;

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關聯方示意圖

圖註:

1、上圖中,企業用方框進行標示,自然人主體則用橢圓進行標示;

2、圖中所示「關鍵管理人」,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

3、圖中所示「關係密切人」,即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4、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5、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係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6、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四、企業會計準則36號與上市規則對關聯方界定的比較

關聯交易的核查

1、核查中需關注的問題

(1)關聯交易的金額及佔比情況;

(2)關聯交易發生的原因、真實性及必要性;

(3)關聯交易的決策許可權、程序及定價機制;

(4)關聯交易的合規性和公允性,是否對關聯方存在重大依賴,未來關聯交易是否可持續,是否有減少和規範關聯交易的具體安排等;

(5)關聯交易對企業業務獨立性及財務狀況的影響;

(6)是否存在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的問題;

(7)關聯交易的內部決策程序、內部控制措施及規範關聯交易所採取的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相關內部控制是否完善;是否有健全的內部交易關聯制度;關聯交易的決策和表決程序是否有瑕疵;

2、三大審核理念

三大審核理念是指從業人員在核查關聯交易問題時應從實質性審核、風險導向審核及多因素綜合考量這三個維度出發,是由某知名投行人士提出,筆者認為該理念是對關聯交易問題的審核角度比較全面、準確的概括。

在此,筆者將這三大審核理念內容融合到本文中,是希望能夠給讀者更好的詮釋,同時也使得本文能加全面、系統。

(1)實質性審核

關聯方的認定過程本就是一件複雜的事情,在實踐中有企業會通過多層嵌套的手段使得實質上的關聯方變為形式上的非關聯方。因此,在實際的核查、判斷過程中,應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來確認關聯方。同時,在對關聯交易的公允性及對企業獨立性方面的判斷更要遵循此原則。

(2)風險導向審核

基於A股IPO的風險導向審核理念,發審委對於關聯交易對發行人在報告期內乃至上市後的獨立性影響特別關注,再加上近年來利用關聯交易來粉飾財務數據甚至進行財務造假的行為屢禁不止,因此,企業的關聯交易規模應儘可能的減少。

(3)多因素綜合考量

由於關聯交易與企業的業績真實性、業務的獨立性及內控的有效性密切相關,實際審核時因結合多方面的因素綜合評估,客觀、準確的核查關聯交易事項,並最終給出結果。

3、盡調要點及方法(1)以企業提供的關聯方名單為出發點進行核查

盡調人員需要調查名單上的人員和公司是否與企業的客戶或供應商存在關聯關係或進行過關聯交易,尤其應注意是否存在人員兼職、相互持股、共同投資及其他利益關聯。

在取得關聯方名單、申明書或承諾函、關聯方工商登記資料等相關資料後,應通過電話訪談、函證等形式進行核查,必要時還需進行實地調研及約談,甚至可以通過第三方的渠道來進行核查。

例如,可以走訪供應商及客戶、訪談企業高管,獲取重要訪談的申明及承諾。同時也可以通過企查查、天眼查等客戶端查詢公司的註冊信息、股權結構、高管人員等信息,並且大多數客戶端都支持股東查詢及高管查詢,能夠更方便的查詢個人所關聯的公司(此處應針對異常交易進行深入調查,企業可能會通過多層嵌套的手段來規避形式上的關聯關係)。

(2)以重要客戶及供應商為導向進行重點核查

在對客戶及供應商進行核查時,首先應關注其與企業之間的交易金額及佔比情況,列出重要的客戶及供應商的名單,然後在通過企業提供的信息及通過第三方系統查詢到的信息,如股東情況、高級管理人員情況、業務規模及辦公地點等信息,通過電話、郵件、函證、實地走訪、約談、資料核實及獲取第三方證明資料等形式進行詳細核查,同時也可以通過直接詢問參與交易的基層員工的方式來獲取最直接的信息進行核實。

(3)對重大及異常交易進行重點關注

重大及異常交易通常具有兩個特徵:a. 交易所涉及的金額較大且頻次較低,或與自然人發生大額交易及資金往來;b. 交易不通過銀行轉賬,而是採用現金結算或多方債權債務抵銷方式結算等。

因此盡調人員不能只關注企業通過銀行結算的大額交易,同時也要關注與未披露為關聯方的第三方企業之間是否存在重大金額的往來互抵事項。對該部分的核查,需要盡調人員有很強的專業度和執業敏感度,筆者整理出以下幾個核查方法:

a. 查閱企業明細賬及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會議紀要、複核大額及異常交易、關注接近報告期末確認的交易等審計手段識別出潛在的關聯交易;

b. 訪談企業高管並與具體交易經辦人進行交流;

c. 調閱企業工商信息、查閱企業重要會議記錄及重大合同;

d. 實地走訪與企業發生重大及異常交易的公司,並結合互聯網對交易公司背景、高管人員等重要信息進行核查,印證核實是否存在未披露的關聯關係。

4、對隱性關聯交易的核查方法

上面所闡述的三種盡調方法普遍通用的核查關聯交易的方式,但實際工作中往往會存在很多企業通過一些手段故意隱瞞關聯交易,那麼就需要獨特的核查方法對隱性的關聯交易進行核查。筆者經公開資料整理出以下幾種核查維度:

(1)從公司高管(董、監、高)關聯的企業入手

這一階段是相對初級的調查,可以通過互聯網工具查企業的董監高及其親屬擔任高管或股東及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尤其是擔任高管和股東的應更加註重,因為這方面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企業可能會通過一些手段利用這些隱蔽性的公司做關聯交易,達到虛構利潤或利益輸送的目的。

(2)關注被盡調企業董監高及股東的變化

被盡調企業往往會在關聯交易發生之前,把關聯方的股份轉讓給給關聯第三者,從而達到不構成關聯交易的目的,使關聯交易非關聯化。此時,就要關注被盡調企業關鍵人員的變化情況,核查是否有代持股份等情況。

(3)查閱被盡調企業的資金流水

查閱被盡調企業的賬戶流水,關注是否有異常的資金進出,有些公司會將一進一出的關聯方資金往來不記賬,從而避免披露關聯方的資金往來。如果不能取得資金流水,也可以從被盡調企業的往來科目著手,重點關注是否有新增的客戶或供應商的往來,或者是交易額較大的資金往來單位。

(4)關注交易對手的註冊地址與聯繫地址

有些交易對手的董監高及股東從表面上看雖然與被盡調企業沒有關聯關係,但其註冊地址或聯繫地址與被盡調企業一致或很近,那麼就需要對其這類的交易對手進行核查,關注是否存在隱性的關聯交易。

例如被盡調企業與某諮詢公司簽訂了許多諮詢合同,且該諮詢公司的一位股東為被盡調企業實際控制人的侄子,且兩公司註冊地址相離甚近。這種就有可能存在該諮詢公司實際為被盡調企業實際控制人所控制的情況,因此就會有潛在的關聯交易未披露和利益輸送的問題。

(5)從交易的合理性判斷被盡調企業與交易對手是否為關聯交易

關注交易對手的規模、成立時間與交易金額是否匹配,重點關注交易對手成立時間不久且交易金額較大的交易與被盡調企業是否有實質性的關聯關係。同時還要關注被盡調企業與新增客戶、新增供應商發生的交易,尤其是偶發性與被盡調企業主營業務相關性不大的交易。

(6)關注被盡調企業與兩家有關聯關係的企業同時存在銷售、採購的情況

如果交易是虛構的,那麼銷售所收到的金額往往會通過採購交易返還給交易對手,從而完成資金的閉環,如果被盡調企業與兩家存在關聯關係的公司同時存在銷售、採購的的情況,在盡調過程中需要重點關注交易的真實性和被盡調企業與交易對方否存在實質關聯方關係。

5、企業常用的幾種隱藏關聯交易的手段

(1)分解交易

人為的找一家或多家非關聯的過橋公司作為直接交易對手,被盡調企業與過橋公司之間發生交易,使該交易行為不構成關聯交易,再讓被盡調企業的關聯方與過橋公司進行交易。

比如:A公司將某筆資產以明顯高於市場價的價格出售給不關聯的B公司,再讓與A公司有關聯關係的C公司以同等價格買回該資產,從而達到A公司虛增利潤等目的。

這種方式由於簡單,可操作性強,現實中被頻繁使用,甚至實際操作中會存在多層交易的方式來隱藏關聯交易,那麼這就需要盡調人員有針對性的對重大或異常的交易進行穿透核查。

(2)隱匿關聯交易

有些公司在重組過程中,將交易時點選擇在成為關聯方之前,與關聯方發生現時非關聯化交易,按照非公允價格進行交易,待交易完成後正式加盟成為關聯方。

通過此種方式導致交易發生時該交易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關聯交易,因此可以避免對關聯交易的監管與披露。實踐中,也存在企業通過多重參股的形式與法律意義上的非關聯方之間產生交易,那麼也同樣需要盡調人員依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來確定其是否構成關聯交易。

(3)解除關聯關係

實踐中,有一些企業通過轉讓關聯方的股權的形式,達到法律上要求的非關聯關係,將關聯關係非關聯化。但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受讓股權方是否與被盡調企業有間接的關聯關係,或該股權轉讓的行為僅僅是股份代持行為,而實質上任然由被盡調企業的關鍵人物實際控制著關聯方,任然對以後的交易有重大的影響力。

這種形式的不關聯,實質上是關聯的交易在盡調過程中確實很難查清楚,因而很多盡調人員任然需要依賴被盡調企業的坦白意願。在無法核實、拿不準的情況下,一般要求被盡調企業建立完善的內控制度、關聯交易與對外擔保關聯制度,另一方面也需要求被盡調企業、實際控制人及高管出具相應承諾。

關聯交易是市場經濟中普遍存在的的經濟現象,同時也是投資及IPO盡職調查的重點關注項目之一,關聯交易事項的處理對投資時的投資決策及企業IPO都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雖然關聯交易問題不是上市審核的實質性問題,但歷屆發審委將對關聯交易的審核作為重點事項,因關聯交易直接關係到被盡調企業業務的獨立性、業績的真實性及內控的有效性,對企業關聯事項的徹底盡調對投資者意義重大。

關聯交易的解決方案

無論是機構投資還是企業IPO,都需要對被盡調企業的一些關聯交易進行處理,目前對關聯交易的處理方式有很多,但不論採用哪一種解決方案都要結合企業的特點,並且最重要的一點是在處理過程中要遵循最基本的邏輯。

比如說,上一個月還有大額的交易,下個月就與之完全沒交易了,這完全不符合基本的商業邏輯,那麼肯定是需重點關注的。接下來筆者根據實際工作中業內通常採用的幾種解決方案進行簡單介紹:

1、剝離如果關聯方的業務不是被盡調企業的主營業務或關聯度不強,且盈利能力也不強,即剝離行為不會對被盡調企業的主營業務範圍和持續盈利能力造成重大影響的,則企業可將該關聯方或該業務剝離出來轉讓給第三方。當企業運用剝離的方式來解決關聯交易時,盡調人員需要注意幾個問題:(1)注意受讓方與被盡調企業實際控制人及其親屬之間的關係;

(2)關注實質性問題,即雖然形式上將股權轉讓給非關聯方,但是否僅僅是股份代持的行為,而實質上關聯企業仍舊被轉讓方控制。

(3)確認受讓方在業務、人員、資產與財務方面與被盡調企業不存在關聯關係;

(4)需重點關注轉讓交易行為的規範、價格公允、交易真實與合理性問;

(5)受讓方為關聯方的,尤其要注意交易價格的公允性和程序的合規性問題,確認該交易行文不存損害被盡調企業的情況;

2、轉讓被盡調企業的關鍵人員將持有關聯企業的股權轉讓給非關聯的第三方,從而不構成關聯交易。例如採購或銷售環節的不涉及資產的關聯交易,則可以通過轉讓的形式來解決關聯交易問題。這種方式其實也與前一種剝離的方式有相似之處,那麼在通過此方式解決關聯交易問題時,也應注意上述幾個問題。3、併購

若關聯方在被盡調企業的經營活動中扮演著較為重要的角色,通過剝離或轉讓可能導致企業在業務的完整性、經營活動的可持續性等問題,那麼被盡調企業可以通過將關聯方併購到自身主體中來的形式,使得關聯方成為自身的子公司獲兄弟公司,從而解決關聯交易的問題。

以這種方式解決關聯交易的問題,主要關注併購過程中交易價格的公允性及交易流程的規範性問題。

4、合併

若關聯方的資產、人員、業務或財務與被盡調企業存在混同,則可以通過合併的形式將關聯方納入被盡調企業主體中來,具體操作方式可以是吸收合併或新設合併。

例如關聯交易的對象設備、生產廠房的所有權、專利、土地使用權、商標等資產交易時,這些資產可能影響到被盡調企業資產的完整性,那麼則應採取吸收合併的方式將相應資產納入進來。個別辦公性住房可以採用第三方租賃形式。

此種方式與併購相類似,具體操作中也主要關注合併過程中價格的公允性與流程的規範性問題。

5、清算

若關聯方存在已停止運營、未實際運營或存在對被盡調企業未來上市存在不良影響或障礙的情形,如未通過年檢、偷稅漏稅、曾受過行政處罰等,那麼可將關聯方進行清算、註銷。

在運用清算的方式來解決關聯交易問題時,在操作過程應重點關注相關資產與人員是否清理完畢。

6、制度規範

對於規範管理企業的關聯交易,企業應建立完善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建立三會一層的管理和決策機構,賦予不同層級相應的決策許可權,並要求相關人員承諾避免管理交易的承諾,如資金拆借或挪用資金等。對於已經發生的資金拆借情況,應注意調查是否有約定合理的資金使用成本,且該交易是否存在損害企業利益的情形。來源:小兵研究、新三板上市實務等,由大象IPO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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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成偉  List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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