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代表銀行業的兩個部門,每種類型的銀行提供截然不同的服務。投資銀行加速購買和出售債券,股票和其他投資,並幫助公司在首次上市和出售股票時進行首次公開募股(IPO)。商業銀行作為屬於企業和個人的存款賬戶的管理者,儘管他們主要關注商業賬戶,並且他們通過他們持有的存款來進行公共貸款。
自2008年金融危機和經濟衰退以來,一些混合投資銀行業務和商業銀行業務的實體受到嚴密審查。關於銀行業的兩個部門是否應該在一個屋檐下運作,或者兩者是否最佳分開,存在著實質性的爭論。
聯邦法規
商業銀行受聯邦當局(如美聯儲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的嚴格監管。商業銀行由聯邦政府投保,以保護客戶賬戶並提供一定程度的安全性。投資銀行之所以不同,是因為它們受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寬鬆監管。委員會為客戶提供的保護較少,但允許投資銀行獲得更大的運營自由度。
政府監管的相對弱勢以及特定的商業模式使投資銀行對風險具有更高的容忍度和風險。另一方面,商業銀行的風險門檻要低得多。商業銀行有責任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政府對商業銀行的更高層次控制也降低了他們的風險承受能力。
格拉斯 – 斯蒂格爾法案
從歷史上看,結合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業的機構被認為是負面的。一些分析人士將這些實體與20世紀早期發生的經濟蕭條聯繫起來。1933年,「 格拉斯 – 斯蒂格爾法案」獲得通過,並授權將所有投資和商業銀行活動完全徹底分離。
然而,格拉斯 – 斯蒂格爾在20世紀90年代基本上被廢除了。從那時起,銀行就開始從事這兩種銀行業務。儘管擴大業務的法律自由,大多數美國最大的銀行機構都選擇以商業或投資銀行的身份運營。
組合銀行的好處
結合投資和商業服務功能的銀行有一些好處。例如,組合銀行可以使用投資能力來幫助公司進行IPO銷售,然後使用其商業部門為新業務提供慷慨的信貸額度。這使企業能夠為快速增長提供資金,從而提高其股價。組合銀行還可以收集增加交易的好處,從而帶來傭金收入。